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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业劳动模范等医疗待遇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业劳动模范等医疗待遇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1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对农业劳动模范的关心和爱护,使其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市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以下简称农业劳动模范)等医疗待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待遇的对象

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市农业劳动模范[含1955-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

二、落实待遇的内容

(一)农业劳动模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其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应由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地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农业劳动模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10〕13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劳模医疗待遇。

三、其他事项

农业劳动模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应自行承担。

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先进),医疗待遇比照农业劳动模范的待遇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