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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问题的通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问题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人社法〔2020〕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局:

为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问题,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4号)。现就本市在工作开展中需要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

1.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负责本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数据比对和核查工作,建立健全本市范围内的数据比对核查工作机制,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及通州湾示范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社厅发〔2014〕34号文件规定的数据比对要求和核查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及时做好工作台账及案件归档工作。

3.对于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问题的处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遵照人社厅发〔2014〕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商定之外的处置意见或处理办法。即:对于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对于在不同地区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只保留其首次领取所在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并追回重复领取的待遇。

4.对于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追缴问题,由重复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重复领取的待遇,必要时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缴。追缴的时间从人社厅发〔2014〕34号文件出台时(2014年4月)起执行。

5.原已经处理的重复领取待遇问题,处理办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9日
来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