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发改成本〔2022〕443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发改统计部)、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部)、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德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德州市德城区、天衢新区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相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德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公安局                德州市交通运输局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库、泊位,下同)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服务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区范围内(德城区、天衢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德城区、天衢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辖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 按照停车场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不同定价原则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文化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2.公立性医疗机构、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

3.交通场站停车场;

4.行政或司法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及其他具有垄断性质的专业停车场;

5.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6.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

7.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附件所列标准(另行批复情况的除外)。收费标准需要另行批复的情况:

(1)特殊交通场站停车场;

(2)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其他需要另行批复的。

(二)下列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1.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外),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2.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停车场。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及运营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集约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制定。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包含建设成本、管理费用、税金和利润。

第八条 推行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室内高于室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合理疏导停车供求矛盾。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场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以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停车场。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计次、按天等计费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倡各类停车场采用电子计时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配备定期检定合格的电子计时设备。未配备计时设施的停车场计次收费。

第十条 行政或司法机关等依法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承担。经告知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具体执法的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法确定。

第十一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车型,分为小型机动车、中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等。具体车型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场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德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21〕3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市政服务、执法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及其他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车辆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合法发票,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付。

第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停车场经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城市中心城区高于非中心城区、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根据每条停车收费道路、每个公共资源停车场停车需求量及道路实际状况等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在规定价格范围内实行差异化收费。鼓励各类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优惠措施及惠民收费政策。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其他各级停车场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严厉打击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随意圈地等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关于德州市超限超载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德发改成本〔2021〕20号)、《关于对德州汽车总站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德发改成本〔2020〕547号)和《关于对德州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德发改成本〔2020〕621号)停止执行。

附件:

1. 德城区、天衢新区停车场类别划分

2. 德城区、天衢新区停车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3. 德城区、天衢新区其他停车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附件1

停车场

类别

范  围

一类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依法实行收费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配套停车场

二类

一类以外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

德城区、天衢新区停车场类别划分


附件2

德城区、天衢新区停车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停车场

类别

车辆

类别

免费时长

计次收费

(元/(次·辆))

计时收费

(元/(小时·辆))

超过12小时

按天收费

(元/(天·辆))

室外

室内

室外、室内

室外

室内

一类

小型车

3小时

——

——

1

10

12

中型车

3小时

——

——

2

12

14

大型车

3小时

——

——

3

14

16

二类

小型车

30分钟

2

3

1

10

12

中型车

30分钟

3

4

2

12

14

大型车

30分钟

4

5

3

14

16

 

备注:


(一)对一类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小时(含)免费;超过3小时的按每小时递增;超过12小时的按天收费。

(二)对二类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5小时(含)的按次收费;超过5小时的按每小时递增;超过12小时的按天收费。

(三)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新能源绿牌照)付费车辆实行五折优惠。

(四)公立医院停车场所对前来就医就诊的车辆,凭就诊治疗凭证或出入院证明,免收就诊及出入院当日停车费;患者住院期间机动车停放产生的停车费,各医院应适当减免。

(五)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专业立体停车楼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特殊停车场,可在规定标准外加收1元/(次·辆)、1元/(小时·辆)、5元/(天·辆))。立体停车位数量占停车场总车位数50%以上的停车场,统一执行立体停车位收费标准。

(六)长期、固定机动车停放或者有特殊看管要求的,可与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参考此收费标准以协议的形式议定。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小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中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大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八)该标准为8:00—20:00收费最高限价,20:00至次日8:00,最高限价下浮10%。

(九)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附件3

德城区、天衢新区其他停车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车辆类别

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机动、电动三轮车

按次收费,每次1元,超过5小时按天收费,每天3元

超限超载车辆停放服务

超限超载车辆停放按天收费,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收费。空车收费标准:小型车10元/天、中型车12元/天、大型车14元/天;载货车辆(含货物)15元/天,货物存放看管费2元/吨(立方米)/天(对既能按吨又能按立方米计量的货物,遵循看管费就低原则)。




解读《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 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2-08-12

一、起草背景

现行的德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德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发改成本〔2020〕457号))最初是2014年制定的,因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拥堵程度等情况变化及机动车出行模式的普及,我市停车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为进一步改善停车秩序,提高停车位周转率,智慧停车、立体停车场(楼)等产业发展加速。考虑到其建设投入较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进一步完善德州市德城区、天衢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在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座谈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起草过程及依据

(一)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1〕46号

4.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

5. 《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5号)

6. 《关于支持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 鲁建城建字〔2020〕7号

7.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建发〔2021〕4号

(二)制定过程

1. 电话或书面调研全省停车收费文件,汇总各市停车收费文件,摸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高低及定价形式等情况。

2. 起草《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 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6月29日,在德州市城市停车治理工作专班联席会议上,针对《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城市停车治理工作专班联席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同日,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通知公告栏、德州日报转发《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社会反馈意见21条,其中,网络反馈15条,电话反馈6条。对征求意见稿中不够明确的内容进行修改的3条意见予以采纳,建议公共资源停车场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免费、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场等意见不予采纳,主要理由为:相关意见建议不符合我市管理实际或不属于政策规范范围。

4. 组织召开评估论证座谈会。7月26日,通过发放邀请函和公开征集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德城区和天衢新区发改部门等28名代表参加座谈会。28名参加人结合我市实际和切身感受,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与收费标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对发言内容签名确认。其中,对取消原德城区、天衢新区停车服务收费区域类型划分、室内室外停车场计时收费执行相同递增标准等建议予以采纳。对有关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相关建议不予采纳,主要理由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单独制定,不同于拟修订《办法》中的室外停车场。

5. 党组会集体审议。8月4日,市发展改革委党组研究通过《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6. 2022年8月10日,市发展改革委将《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同意。

7. 部门联合会签。联合发文单位均未提出不同意见,同意会签发文。2022年8月11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三、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1.此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中免费时长进一步延长,降低群众停车成本,为群众出行预留更宽松的时间。

2.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地区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一般停车场(位)整体维持原收费标准,立体停车库(位)在规定标准外加收1元/(次·辆)、1元/(小时·辆)、5元/(天·辆)),新增费用支出对居民生活影响非常小。

3.对一般群众来讲,我市公共交通出行方式多样,公交发展较快,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网点布局较广、数量较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对人民群众公共生活、经济影响甚微,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4.对我市停车管理有积极影响。目前,我市配建停车泊位不足,尤其是老城片区,乱停乱放现象普遍,影响城市动态交通和生活环境质量。通过合理收费的方式,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充分挖掘停车泊位资源,促进车辆规范有序停放,有利于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和群众出行方便,引导市民改变出行方式,改善城市交通状况。

四、政策创新举措

进一步便民惠民。利用公共资源建设、依法实行收费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配套停车场免费时长为3小时(含);其他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短时免费停车时长由15分钟延长至30分钟;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新能源绿牌照)付费车辆实行五折优惠;公立医院停车场所对前来就医就诊的车辆,凭就诊治疗凭证或出入院证明,免收就诊及出入院当日停车费。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自《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收费,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办理收费申请(备案)手续。


五、主要内容

(一)收费项目

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二)收费标准

1. 德城区、天衢新区停车场类别划分

停车场类别

范  围

一类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依法实行收费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配套停车场

二类

一类以外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

2. 德城区、天衢新区停车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停车场

类别

车辆

类别

免费时长

计次收费

(元/(次·辆))

计时收费

(元/(小时·辆))

超过12小时

按天收费

(元/(天·辆))

室外

室内

室外、室内

室外

室内

一类

小型车

3小时

——

——

1

10

12

中型车

3小时

——

——

2

12

14

大型车

3小时

——

——

3

14

16

二类

小型车

30分钟

2

3

1

10

12

中型车

30分钟

3

4

2

12

14

大型车

30分钟

4

5

3

14

16

备注:

(一)对一类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小时(含)免费;超过3小时的按每小时递增;超过12小时的按天收费。

(二)对二类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5小时(含)的按次收费;超过5小时的按每小时递增;超过12小时的按天收费。

(三)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新能源绿牌照)付费车辆实行五折优惠。

(四)公立医院停车场所对前来就医就诊的车辆,凭就诊治疗凭证或出入院证明,免收就诊及出入院当日停车费;患者住院期间机动车停放产生的停车费,各医院应适当减免。

(五)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专业立体停车楼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特殊停车场,可在规定标准外加收1元/(次·辆)、1元/(小时·辆)、5元/(天·辆))。立体停车位数量占停车场总车位数50%以上的停车场,统一执行立体停车位收费标准。

(六)长期、固定机动车停放或者有特殊看管要求的,可与停车场运营管理单位参考此收费标准以协议的形式议定。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小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中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大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八)该标准为8:00—20:00收费最高限价,20:00至次日8:00,最高限价下浮10%。

(九)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3. 德城区、天衢新区其他停车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车辆类别

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机动、电动三轮车

按次收费,每次1元,超过5小时按天收费,每天3元

超限超载车辆停放服务

超限超载车辆停放按天收费,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收费。空车收费标准:小型车10元/天、中型车12元/天、大型车14元/天;载货车辆(含货物)15元/天,货物存放看管费2元/吨(立方米)/天(对既能按吨又能按立方米计量的货物,遵循看管费就低原则)。


(三)执行时间

《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阶段工作

下一步,结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我省其他市先进经验及文件执行期间社会各界反映,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收费政策进行动态评估,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七、需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

德州市停车服务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二者收费标准不同。《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进行了类别划分,一类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依法实行收费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配套停车场,二类为一类以外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主要是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文化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公立性医疗结构、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及其他具有垄断性质的专业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以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除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外),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社会资本依法全额投资建设的独立停车场,如依法经营的停车场包括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提供的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在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制定。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停车场经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自《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收费,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办理收费申请(备案)手续。

八、政策落实或办理条件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文件规定最高限价内进行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办理收费申请(备案)手续。

九、政策执行的范围、程序、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区范围内(德城区、天衢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德城区、天衢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辖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日常管理工作。

德城区、天衢新区部分特殊交通场站停车场(如德州东站地下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及其他需要另行批复的停车场,考虑其建设成本、管理费用等因素,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办法》规定最高限价内进行收费。

十、新旧政策的差异

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规定收费为最高限价;

新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依法实行收费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配套停车场免费时长为3小时(含)”;

新增“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专业立体停车楼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特殊停车场,综合考虑其建设投入,可在规定标准外加收1元/(次·辆)、1元/(小时·辆)、5元/(天·辆)),立体停车位数量占停车场总车位数50%以上的停车场,统一执行立体停车位收费标准”;

除利用公共资源建设、依法实行收费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配套停车场外,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短时免费停车时长由15分钟延长至30分钟;

新增“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新能源绿牌照)付费车辆实行五折优惠”;

新增“公立医院停车场所对前来就医就诊的车辆,凭就诊治疗凭证或出入院证明,免收就诊及出入院当日停车费”;

车型主要分为小、中、大型车和二轮摩托车、机动、电动三轮车,放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自“新《办法》”印发之日起,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收费,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办理收费申请(备案)手续。

十一、政策解读联系方式:

解读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科

解读联系人:李姗姗  联系电话:0534-2693682




就《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解答
来源: 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2-08-12
一、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分级管理?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服务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区范围内(德城区、天衢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德城区、天衢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辖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辖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哪些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哪些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二者收费标准是否一样?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体育文化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公立性医疗机构、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及其他具有垄断性质的专业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以外,依法经营的停车场(包括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的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在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制定。

三、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可以随意制定收费标准么?

不可以。《价格法》规定,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提供价格合理的停车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虚假标价、价格歧视、降低服务标准变相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据此,经营者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市场规律,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百姓平均消费水平,定价过高或过低都涉嫌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位)怎样管理?

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德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德发改价格〔2021〕301号)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公共立体停车场怎么管理?

公共立体停车场是指在地上或地下公共场所,用构筑物搭建的具有两层以上停车平面的停车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专业立体停车楼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特殊停车场,综合考虑其建设投入,可在规定标准外加收1元/(次·辆)、1元/(小时·辆)、5元/(天·辆))。立体停车位数量占停车场总车位数50%以上的停车场,统一执行立体停车位收费标准。

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的定价原则是什么?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室内高于室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地理位置、停车需求、运营成本、投资收益、服务条件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

七、停车服务区域、停车场的类别怎么划分?

除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德城区、天衢新区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统一落实《德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收费规定。

一类停车场是指利用公共资源建设、依法实行收费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停车场。

二类停车场是指一类以外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

八、停车场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市政服务、执法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及其他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车辆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新能源绿牌照)付费车辆实行五折优惠。(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公立医院停车场所对前来就医就诊的车辆,凭就诊治疗凭证或出入院证明,免收就诊及出入院当日停车费;患者住院期间机动车停放产生的停车费,各医院应适当减免。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服务,免费办法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鼓励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优惠措施及惠民收费政策。

九、停车服务收费应该怎样公示?

所有停车场均要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要求,在停车场入口、出口、收费处等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收费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办法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十、停车服务乱收费行为由哪个机关查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市民合法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

联系方式。联系科室:市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科

联系人:李姗姗  联系电话:0534-2693682

注:专家问答的解读人可为本单位分管领导、业务科长、本领域专家。



来源:德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8-11 有效范围: 山东 德州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