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建发〔2022〕142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淄博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日
淄博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质量过程控制,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T500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市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工作,具体由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环保监督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动态评价、区县培育、市级复核”的原则,及时公布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市优质结构评价的工程,评优树先中优先推荐。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住宅小区、组团性建筑参与评价的各个单体工程均应满足评价标准要求。申请参加市优质结构工程评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愿申报,建设、监理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参与申报。
第六条 申请参加市优质结构评价的工程应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二)结构设计科学合理,具有独立的结构受力体系,结构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三)创优目标明确,策划详实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可靠,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技术保证资料真实、齐全;
(四)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验收合格,主体结构完工,二次结构完成80%以上,满足《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混凝土质量管控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21〕190号)相关要求;市政工程应完成结构部分;
(五)申报单位已进行自评,过程检验、实体检验(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六)经由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评且评价结果满足评价标准,过程检验、实体检验(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七)住宅工程应主动预防和控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落实各项措施并取得较好成效;
(八)建筑物无改建、扩建、修缮,施工过程中未经过加固补强,未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未使用虚假检测报告;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结构质量情形。
第七条 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规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工程:
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
2.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同一施工单位、同一地基(车库)基础上最多申报3个单体工程;
3.住宅小区10万平方米、小区组团工程5万平方米;
4.未达到以上1至3项要求,但具备新型结构体系、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的工程。
(二)市政工程:
1.城市互通立交、高架桥、包含综合管廊(1公里以上)或桥梁工程(单跨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造价为1亿元(含)以上;
2.包含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含)以上;
3.城市互通立交、高架桥、城市隧道、综合管廊、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项目不同标段可作为一个整体申报。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八条 通过市优质结构评价的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T5000)评价的有关要求,评价采用百分制,按照评价标准评价得分不得少于85分;
(二)砂浆强度推定值(砖混结构)、混凝土强度回弹推定值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及以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符合规范要求;
(三)市优质结构工程应具备较高科技含量,智慧建造、绿色施工突出,采用不少于五项“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在施工工法研究、QC小组活动上有所创新。
第九条 市优质结构工程现场评价实体检验抽测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砂浆强度的检测:每一单体应随机(图纸结合现场)选取6道承重墙体,不足6道墙体时应全数检测;
(二)混凝土回弹强度检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选择5个构件进行回弹检测,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0000平方米增加3个构件进行回弹检测(增加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照10000平方米处理)。选择的构件应包括主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选择构件的范围应包括横向、竖向构件;
(三)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梁、板类构件各抽取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有悬挑构件的应选择不少于2个悬挑构件),对选定的构件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每根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3点取平均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
(一)未经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培育、评价,未列入市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创建计划或未按照创建计划进行施工管理的;
(二)主体混凝土强度、结构砂浆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钢筋保护层厚度达不到规范要求;
(三)使用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中已淘汰或禁止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
(四)对因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质量存在明显下降,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等不符合评价要求的工程,一律退出评价;
(五)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弄虚作假,无法保证工程质量真实情况;
(六)主体结构工程分户验收数据弄虚作假;
(七)工程中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
(八)按照《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T5000)评价,得分少于85分;
(九)存在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情形。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申报单位应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淄博市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创建计划表(附件1)。
第十二条 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评价的申报单位应提交淄博市优质结构工程参评表(纸质版一份,PDF电子版一份)(附件2)。质量管理控制情况的视频影像或有声PPT资料(时间不超过5分钟)留存现场备查。
第十三条 评价分为三个阶段:
(一)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DB37/T5000)进行初评,推荐符合要求的工程;
(二)市质安环保监督站成立评价小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评价;
(三)市质安环保监督站组织专家对通过现场评价的工程进行复核,上半年、下半年各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市优质结构工程评价采用随报随评的方式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抽查工程技术资料;
(三)抽查工程实体质量;
(四)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市优质结构工程现场评价时,申报单位应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第九条相关要求,对砂浆强度、混凝土强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市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工作,本着服务企业、服务行业的宗旨,提前介入,结合日常监管,组织辖区内相关工程的推荐工作,严格廉政纪律,严禁借评价工作“搭车收费”。
第十七条 对通过“市优质结构工程”评价的单位,按照《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21〕155号)等规定给予信用加分;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信用减分。
第十八条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市优质结构工程培育过程抽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凡发生实体质量问题、因主体质量被信用惩戒、质量管理混乱或下降的,一律取消市优质结构资格,扣除信用加分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附件:1.淄博市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创建计划表
2.淄博市优质结构工程参评表
信息公开属性: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