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资公司二级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的通知
苏国资监〔20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国资委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 2021-11-16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属国资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资公司二级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深化二级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效,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苏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苏办发〔2011〕100号)、《苏州市市属国资公司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苏国资规〔2012〕4号,以下称《实施细则》)、《苏州市市属国资公司二级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意见》(苏经审办发〔2013〕3号,以下称《分类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针对《分类意见》中授权由我委组织实施的部分二级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项目确定阶段
1.提出年度审计计划建议。市属国资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与内审部门协商后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报市属国资公司内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核,由市国资委报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其中涉及属市委管理的领导人员,需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确定年度审计项目和主体。各市属国资公司的年度审计计划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由市国资委下达年度审计任务。如需委托市属国资公司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则由市国资委在向市属国资公司下达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时明确。
二、审计准备阶段
1.组建审计小组。市国资委监督稽查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组建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组长由市国资委指定,成员应包括国资委相关处室人员、市属国资公司内审人员、外派专职监事等,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由市国资委委托市属国资公司审计的,由被委托国资公司按照《苏州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的要求组织实施。
审计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人员。
2.审前预告。审计小组应提前将审计计划、需配合的事项和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等书面告知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任职企业。
3.事前调查。了解被审领导人员及其所任职企业的基本情况,征求被审领导人员任职企业组织、纪检(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意见。
4.编制方案。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应对措施及审计重点,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5.送达通知书。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任职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实施阶段
1.实行公示。审计小组进点实施审计时,在被审领导人员所任职企业张贴《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布审计的对象、内容、纪律、审计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广泛接受监督。
2.召开进点会。召开由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任职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进行动员部署,通报审计工作安排,听取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汇报,开展民主测评。
3.组织访谈。根据审计工作重点,制定访谈提纲,采取个别访谈、集体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书面访谈记录。
4.审计查证。通过实地查看、明察暗访等途径,多渠道了解相关情况;调阅相关记录、档案、账册、文件等资料,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审计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5.移送和移交。对检查中发现被审计人员及其所任职企业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审计小组应在深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移交市属国资公司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6.汇总情况。统计、汇总、整理有关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作出初步评价,提出意见,形成书面资料,并与被审计企业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初步交换意见。
四、报告形成阶段
1. 起草报告。审计小组根据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区别不同情况,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市国资委监督稽查部门审核。必要时,征求市国资委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2. 征求意见。审计小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任职企业意见;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任职企业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无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3. 形成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应认真审议反馈意见,对有异议的进一步核实,逐项说明采纳或不采纳有关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代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审计终结阶段
1.出具审计报告。市国资委监督稽查部门核实被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任职企业返回的书面意见,采纳合理意见,对审计报告适当修改,经市国资委领导批准,正式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论文书,结论性文书主送被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任职企业,抄送被审领导人员所任职的市属国资公司和市国资委组织人事部门。如委托市属国资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意见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意见报送给市国资委监督稽查部门。
2.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根据需要,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概括、提炼,突出结论性内容,由市国资委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3.后续整改。市属国资公司应督促被审领导人员及其任职企业对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并于30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本《操作规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苏州市国资委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