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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2年07月23日 吉地税函〔2002〕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长地税发[2002]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中有关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二、对上述人员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应以人事部门所批准的离休退休工资额度为标准;对其取得超出标准以外的工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