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
鄂建文〔2007〕2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局:
为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现就我省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范围做如下规定,请参照执行。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其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居民用户庭院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二、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尾阀和阀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更新和管理;燃气计量表尾阀后的燃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使用、维护、更新。
三、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以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阀门为界,室内阀门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更新和管理;室内阀门后的燃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使用、维护、更新;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应迅速将本通知告之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明确供、用气双方的责任范围。同时,要加强宣传,增强双方的责任感、义务感,自觉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燃气设施的运行安全。
湖北省住建厅
200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