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2〕8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394号):临水边界线是根据稳定河势、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维护河流湖泊生态等基本要求,在河流沿岸临水一侧顺水流方向或湖泊(水库)沿岸周边临水一侧划定的岸线带区内边界线。
附录3
世界文化遗产要素类型表
名称 |
序号 |
遗产要素 |
遗产要素类型 |
|
大类 |
小类 |
|||
江南运河 苏州段 |
1 |
江南运河苏州段 |
运河水工遗存 |
河道 |
2 |
盘门 |
运河水工遗存 |
水工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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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宝带桥 |
运河水工遗存 |
水工设施 |
|
4 |
吴江古纤道 |
运河水工遗存 |
水工设施 |
|
5 |
山塘河历史文化街区 (含虎丘云岩寺塔) |
运河相关遗产 |
历史文化街区 |
|
6 |
平江历史文化街区 (含全晋会馆) |
运河相关遗产 |
历史文化街区 |
备注:表格内容出自《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
附录4
大运河苏州段核心监控区管控清单
1.国土空间准入要求
2.管控要求
用途 分区 |
管控 指引 |
对应 章节 |
管控要求 |
生态用途区域 |
用途管制 |
4.2 |
(1)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2)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
整治修复 |
5.4 |
(1)加强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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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貌引导 |
6.2 |
(1)以自然郊野风貌为主导 |
|
农业用途区域 |
用途管制 |
4.3 |
(1)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2)注重与周边自然生态系统有机结合 |
风貌引导 |
6.2 |
(1)以农田与自然郊野风貌为主导 |
|
村庄建设区域 |
用途管制 |
4.4 |
(1)全面保护传统建筑 (2)村庄适度减量发展、聚集发展 (3)发展乡村特色产业 |
风貌引导 |
6.2 |
(1)对不同类型的乡村地区风貌进行分类管控 (2)整体体现江南水乡田园风光和本土特色 |
|
高度引导 |
6.4 |
(1)合理控制运河沿线村庄整体建筑空间尺度,保留传统肌理 |
|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区域 |
用途管制 |
4.5 |
(1)鼓励相关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2)优化建设用地结构 |
整治修复 |
5.2 |
(1)加强不合理用地空间腾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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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貌引导 |
6.2 |
(1)围绕狮山桥、长桥等打造运河沿岸现代城市窗口门户,塑造城市天际线,展现都市时尚风貌 (2)老城改造区域内应逐步改造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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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引导 |
6.4 |
(1)建成区内的老城改造区域,应加强建筑高度管控,开展建筑高度影响分析,按照高层禁建区管理,落实限高、限密度的具体要求 (2)新建建筑整体高度应与周边大多数建筑平均高度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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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域 |
用途管制 |
4.6 |
(1)严禁不利于文化遗产安全及环境保护相关的项目建设 (2)对已有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产生影响的设施,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要求分期逐步治理 (3)鼓励推进文化遗产合理保护、提升文化遗产展示水平、促进文化遗产活态利用等相关项目建设 (4)应落实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实行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 |
风貌引导 |
6.2 |
(1)重点控制世界文化遗产中国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范围内的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 (2)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
备注:1.本细则以正文文字所述为准;
2.本细则中提到的所有文件若有变化均以最新版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