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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南通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结算费用诚信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南通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结算费用诚信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金周转,提高诚信保证金使用效能,根据《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付费结算管理办法》(通人社规〔2015〕19号)和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考核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通知。

一、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综合考核与定点单位诚信保证金的结算挂钩。综合考核挂钩结算的诚信保证金为定点单位符合规定的所有结算费用的5%。

二、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符合规定的所有结算费用,月度结算时结付98%,其余2%作为诚信保证金实际预留费用。

三、综合考核结算定点单位诚信保证金扣除金额高于诚信保证金实际预留费用的,超过部分从定点单位结算费用中扣除。

四、生育保险、照护保险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0日
来源: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