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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5〕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14〕89号)精神,为依法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民覆盖,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缴工作职责,加强征缴协作配合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社会保险应缴纳费用,科学制定征缴计划提供给地税部门,并协助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和清欠工作。地税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欠费清理,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应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通报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发现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的,应及时将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等数据函告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发现漏缴、少缴的,应督促其足额补缴。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经费,并定期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税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核对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征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审计监督。人民银行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欠费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金融机构要配合征收机构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归集、欠费用人单位账户查询、划款和征缴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地应建立工商、民政等部门和社会保险联动的登记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季度向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变更、终止情况,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

各级经信委及发改、财政、土地等部门在处理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人社、地税部门对改制、破产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清理和追缴工作,依法将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列入债务清偿第一顺序予以偿付。通过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在全市形成多部门组成的联动征缴工作机制。

二、完善征缴工作措施,健全征缴信息系统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征收程序,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进一步完善征缴工作措施。

统一市、县五险合一征缴模式,成立五险合一征管机构,实施社会保险费“五险一票”征收,杜绝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缴费。严格落实加收滞纳金相关规定,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

地税、人社部门应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苏地税规〔2015〕4号)要求,做好社会保险费欠费催缴和清缴工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开具催缴通知书,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地税部门可依法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查实用人单位账户有存款的,地税部门应与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核对、确认欠费险种及金额,并按照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拨后仍不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可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缓缴纳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延缓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建立清欠工作长效机制,地税、人社部门加大对重点欠费单位清欠力度,坚决防止前清后欠现象的发生。对符合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破产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5〕11号)规定,确无缴费能力的单位,人社、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认定工作,及时按规定予以核销。

加强非正常户的联合认定工作,建立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联合认定机制。联合认定后,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应停止生成非正常户的征缴计划。

建立用人单位信用联合公告制度,依法加大对恶意欠费单位的打击力度,将连续经营并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不履行义务的单位作为重点整治对象,有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地税、人社、财政部门定期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清欠和管理情况进行联合通报。对一般失信单位,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纳、已缴纳和未缴纳的社保费明细,使每一位职工第一时间知晓权利义务的实现情况,也使欠缴社保费问题及时暴露出来。对较严重及严重失信单位,实行社会新闻媒体公告和失信惩戒,并报政府信用管理机构,分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

进一步优化人社、地税、财政、审计部门“社会保险费四方联网实时征管系统”和“多方协作平台”,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征缴数据比对机制。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每年应定期核对征缴数据,保证社会保险费应征、实缴、欠费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依法开展社保费征缴,推动全民参保登记

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征缴程序,依法开展参保征缴、监督检查等工作。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职工户籍性质和从业形态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地不得限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不得以招商引资等为由减免企业社会保险义务,不得突破省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对擅自采取的一次性前补社会保险费、降低缴费基数、选择性缴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进行清理和纠正。

启动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以数据比对为主入户调查为辅,对所有用人单位、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共用。其中,统计部门负责定期提供经济和人口普查信息;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定期提供用人单位成立、终止信息;地税征收机关负责定期提供用人单位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信息;公安机关负责定期提供户籍信息;教育部门负责定期提供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园)和毕业等学生信息,并在办理学生入学、幼儿入园登记时,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卫生部门负责定期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各地负责组织上门入户的信息采集,并进行动态跟踪,定期反馈相关变更信息;财政部门负责为开展社会保险全民登记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整合城乡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建立全面、完整、准确、实时的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全面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的整体情况,找准扩面盲点,推动所有法定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四、开展社会保险专项检查,确保社保费应收尽收

开展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稽核专项检查是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重视、支持和配合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各级政府、经济开发区、园区要落实推进措施,加大检查力度,协调督促本区域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稽核专项检查工作,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人社、地税、财政、审计、工商部门成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稽核专项检查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各司其责,合力推进社会保险专项检查宣传服务工作。要做到深入用人单位实地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对应保未保以及人员未全部参保的用人单位检查面要全覆盖,要督促各用人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经营正常、申报缴费基数资料不全的单位,以及单位全部人员按上年全省在岗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实地稽核要全覆盖;人社部门对欠费单位的缴费能力要会同地税部门进行再次认定,督促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签订还款计划,并督促还款计划的执行。具体专项检查工作由市、县(区)人社、地税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五、强化征缴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社会保险工作是事关社会稳定和民生幸福的重大事项,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人社、财政、地税、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通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检查,人社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以及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税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欠费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实施审计监督;社会保险征管经办机构和工会应督促缴费单位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划缴国库进行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强化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目标管理,要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促进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的管理机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来源:淮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