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金经信投资〔2023〕52号
2023年5月25日
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2023年版)
一、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开展智能化技术改造工作,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安排的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审计、认定和拨付工作。
3.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财政承担委托的专家验收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审计、验收认定工作所需的费用。
4.市本级各区为支持市本级工业企业开展以创新智能制造为核心的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技术改造投资,出台的扶工政策区级技改补助力度高于市级的,区财政承担的补助金额可按照区扶工政策的补助标准执行。
二、资金审核工作组织
5.市经信局和市辖区经信部门共同负责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兑现的有关组织工作。市经信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招投标确定推荐单位(第三方审计机构和专家验收认定人员)。
6.资金兑现工作根据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通知文件、招投标入围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等组织开展。
7.审计工作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审计方式分为书面材料审计和现场审核,具体审计要求详见《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审计细则》(附件3)。
8.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验收认定工作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实地考核和听取业主单位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认定工作详见《技术改造(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示范项目评价认定办法》(附件1)。
三、资金审核工作流程
9.市经信局适时下达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改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通知文件。
10.市本级各区经信部门接到申报通知文件后,着手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技改项目申报和验收工作(详见市本级技改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核系列表样)。项目申报、第三方审计和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均要登录“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进行操作。
11.申报项目要进行竣工验收。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验收由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项目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附件2“金华市本级重点技术改造(含零土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
12.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提供的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详见表样6“申报承诺书”)。
13.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情况,负责制定审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属性认定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本级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验收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本级部分技改项目疑难设备属性和价值的认定工作。
14.专家组组成原则:
(1)验收认定专家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相关各方面(技术、财务、管理等)专家不少于1人。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1人,专家组组长应为被验收认定事项所属领域技术专家。
(2)项目承担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项目参加单位相关人员、合作方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认定工作。与被验收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冲突,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15.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向当地经信部门上报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各区经信部门在系统平台初审,并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线上收到各区经信部门的申报材料后,初审通过并线上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形成最终的项目审计报告。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金政发〔2021〕18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出项目的补助金额并线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递交的项目审计报告和补助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技改财政补助资金拟安排方案,并在市经信局官网和“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经信局党委审批,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四、监督和检查
16.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查证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完整。同时,加强对各项目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项目建设。
17.严禁各种违规行为
(1)审计、验收认定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改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优惠,同时,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违规项目,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负责限期追回。
(2)审计、验收认定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第三方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审计、验收认定结果的,取消其参加有关专项资金工作的资格。
(3)被委托和推荐单位在组织审计和验收认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需限期整改。
五、附则
18.本办法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扶工政策执行和调整情况,适时修改。
19.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如果政策有变化(含新增),则另行修订。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1.技术改造(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
示范项目评价认定办法
2.重点技术改造(含零土地)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3.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审计细则
附件1
技术改造(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示范项目评价认定实施办法
1.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技术改造(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验收管理办法。
2.技术改造(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示范项目。是针对市本级一些重复劳动特征明显、劳动强度大、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领域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购置(研发)先进生产设备和生产线,生产过程通过智能制造执行系统融合大数据管理,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简化生产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降低安全事故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3.项目评价认定。是指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具体负责项目核查评估情况、智能化改造效果、软硬件技术改造投入并出具意见的过程,评价认定标准严格按照金华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金制高办〔2022〕4号)文件进行,同时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还要承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第三方中介机构无法审计确认的疑难设备属性和价值的认定工作。金华市“机器换人”服务中心承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机器人购置的核查评估和认定工作。
4.项目评价认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验收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5.评价认定适用项目。市本级列入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
6.评价认定依据。包括项目资金申报资料以及企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等。
7.评价认定的重点内容包括:
(1)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即是否有软硬件及技术研发投入,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完成项目申请资料所列明的投资方案。
(2)项目设备改造情况,即投入的设备是否能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之上,是否达到固化工艺效果,是否实现人工无法完成或替代劳动强度过大、安全风险大的制造环节等。
(3)项目智能化技术改造情况,即通过智能化改造具体的工艺点是否能够实现减员、降低生产风险和提高生产效益的效果,其效果是否与企业填报相符。
8.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1)项目实施过程中用工人数减少幅度较大,人均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劳动强度降低、劳动生产环境保障改善的效果显著。
(2)项目实施后,在改进工艺、提升性能、增加效能、提高质量、扩大生产等有关方面的具体指标明显提高。
(3)项目实施后,装备数控化率、机器联网率、智能制造模式覆盖率、机器人全流程控制率有显著提升,初步形成数字化设计、网络化协同、绿色化生产、安全化管控模式。
(4)项目完工达效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新增就业岗位、安全生产保障等方面的效益明显。
(5)项目对行业有示范带动作用,在行业推广应用具有可行性。
9.评价认定的组织。由市经信局组织,委托经公开招投标入围的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核查认定组的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专家组由3—5人组成,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原则上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智能化工程服务平台单位副总以上职位工程技术专家担任。
10.评价认定的程序。市经信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待审查通过后,对符合验收认定条件的项目,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完成情况、智能化技术改造效果及研发改造投入,专家组按验收认定要求形成最终意见。
11.核查认定现场需提供的资料:
(1)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执行单位的资金申请表(表样5)、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指标评价材料、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设备全景照片及设备铭牌照片。
(2)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绩效指标、行业示范带动及推广应用等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
12.评价认定结果分为通过认定和不通过认定两种:
(1)通过认定: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申报资料声明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设备和技术投入资金落实到位。达到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推广效果。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认定处理:
a.设备和技术投入未实际发生或非项目承担单位投入的。
b.项目申报资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关联材料证明设备和技术投入的真实性。
c.未能提供项目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用工人数、人均劳动生产率、工艺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
d.未达到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示范推广效果。
13.项目核查认定要求。
(1)申报要求。申报企业撰写金华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表样2),验收通过后,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在《()年度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验收认定书》(表样1)中出具认定意见并上传至“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
(2)保密要求。评价认定专家对项目及企业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内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可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组签定保密协议,约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3)资格要求。项目评价认定实行回避制度,有关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参与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
(4)评价要求。评价认定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进行核查。在评价认定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影响认定结果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评价认定意见,对负有责任的专家,中止其参与市经信局有关专项资金评审、评价、验收等工作资格三年。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2
重点技术改造(含零土地)项目竣工验收
实施办法
1.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金华市本级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列入浙江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金华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或金华市区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并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的产业政策,有项目批准文件(核准或备案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项目批准文件所列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生产的需要。
(2)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竣工。
(3)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运转基本达到设计要求。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引进国外装备或购置国产设备到位并安装调试完毕,可投入试生产。
(4)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
(5)所有项目工程档案分类立卷,文件资料完整、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5.根据项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辖区经信部门是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
6.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本辖区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报送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如不能按时申请竣工验收的,经辖区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
7.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表样3)。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详见表样4,并附项目批准文件)。
(3)与项目竣工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包括项目建设概况,建设安装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档案资料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
8.竣工验收的内容:
(1)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项目工期、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零土地项目报设备有效投资或厂房增加总面积等,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
(2)主体项目建设、配套设施安装调试、设备仪器的购置与试运转情况,生产性项目试生产情况,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情况。
(3)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资金是否到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建设成本(费用)归集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4)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财务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监理文件、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9.验收组人员构成。由项目辖区内经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验收。
10.验收方式。采用书面审核与现场勘验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11.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经信局。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当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附件3
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审计细则
一、审计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浙政办发〔2023〕11号)
2.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号)
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
4.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办法(2023年本)的通知》(金经信投资〔2023〕52号)。
二、申请条件和资金补助范围
1.在金华市区工商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正常经营的市区工业企业,并在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级以上的守信用企业。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国发令2019年第29号)、《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国发、商务部令2019年第27号)中属鼓励类及非限制、淘汰类。对限制类、淘汰禁止类以及对环境、资源(能源)供给影响较大的技改项目,如:
水泥熟料生产线、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镁冶炼项目(综合利用项目除外)、电解铝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优化产业布局项目除外),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浴比大于1:8的连续染色机、间歇式染色设备及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粘土砖生产线和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等国家明令限制或淘汰类项目,大数据中心建设等高能耗项目不享受补助政策。
3.经市经信局批准的当年或上一年市重点技改项目计划(含列入省重点技改项目计划),“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技改项目、“零土地”(制造业小微企业园增加建筑面积)技改项目。
4.项目在市本级实施,经审核后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经区级以上经信部门备案(核准),竣工投产,且验收合格。经审核后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其中购置的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设备可以补助。“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项目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并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区级以上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综合验收。制造业小微企业园“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项目,即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对超过40%以上部分的新增加建筑面积给予补助。
5.市经信局下达申报年度技改项目资金补助的通知文件后,由各区经商(发)局组织对辖区内申报技改补助资金项目的审核和竣工验收。企业参照附件2的要求,撰写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项目验收采用书面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验收办法,由各区经商(发)局组织实施,并将项目验收材料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各区上报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批复,并对市本级相关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三、补助标准
1.市重点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国发令2019年第29号)的鼓励类及非限制、淘汰类的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包括新建)项目,经审计后的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其中购置的三轴以上工业机器人设备,专家审定通过后,按设备原值的15%给予补助。经审计后的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其购置新设备按设备原值的15%给予补助。经审计后的设备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其购置新设备按设备原值的20%给予补助。
2.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是指列入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和“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项目主要侧重购置(研发)先进设备,或生产线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建设,智能化技术改造效果明显,并通过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补助标准按项目购置设备原值的25%和软件的30%给予补助。被评为“未来工厂”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标准按项目购置设备原值和软件的30%给予补助。
3.“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国发、商务部令2019年第27号)中鼓励类及非限制、淘汰类项目,不新增用地且经审计后的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按市重点技改项目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4.增加建筑面积项目。一是“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技改项目。鼓励工业企业通过规划调整提高容积率,实施“零地”技改和新建职工宿舍。金华市区“零地”技改项目(一环线外),增加建筑面积2000至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且在规划调整获批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2个月内至少通过规划和土建验收的,按实际增加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助。增加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在规划调整获批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4个月内通过规划和土建验收的,按实际增加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二是改建类制造业小微企业园,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对超过40%以上部分的新增加建筑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技改项目补助标准施行。
四、审计对象
1.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所购置和自制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由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2.市本级列入“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所购置和自制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由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3.市本级列入“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技改项目和制造业小微企业园改建的厂房增加的建筑面积,由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4.企业资金兑现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由中介机构核实认定。
5.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由中介机构查询确认(信用浙江)。
五、审计要求
(一)对企业的要求
1.市本级工业企业。在金华市区工商注册,且生产经营正常、守信用,申报的技改项目已竣工投产的市区工业企业。
2.主体一致。申请表、项目备案或核准企业、市以上重点计划、项目认定书、增值税发票中的购货单位、各种证书、验收意见的主体一致。
(二)对项目的要求
1.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
企业申报的市级以上技改项目已列入“上年度或当年度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计划(含列入省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
2.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企业申报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建设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是指项目已列入市经信局下达上年度或当年度重点技改项目计划表(含列入省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并经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审核认定,出具《()年度金华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验收认定书》(表样1)。
3.“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
企业申报的“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需出具上年度或当年度区级以上经信部门“零土地”备案通知书。备案通知书中新增用地为零,均可视为“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
4.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园)“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项目
(1)企业拥有相关项目的土地证,建设地点在市区一环线外。
(2)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园)取得房产证或至少取得项目土建、规划等单项验收意见。与原有的土地建筑规划相比,新建厂房提高了容积率,且新增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增加建筑面积2000至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2个月内通过规划和土建竣工验收。增加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4个月内通过规划和土建竣工验收。土建竣工验收的时间按住建部门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报告时间为准。
(3)经实地核查,零土地技改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的只限符合规划批复要求的生产性用房、研发设计中心和实验室、仓储用房、电商和工业互联网平台空间、职工宿舍,此范围之外增加的建筑面积,应予以核减。制造业小微企业园按改扩建后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助。
5.对企业上报项目的设备和增加的建筑面积,应整体审核,防止申报项目中的设备、面积重复申报。
(三)对设备的要求
1.购置设备。包括国产和进口设备,设备投资额的认定按照浙政办发〔2023〕1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设备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安装调试、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企业新增或增容的配电房改造工程中的变压器、配电柜、高(低)压柜等设备。
2.自制设备。申报企业应提供制造设备的工艺流程、自制设备性能指标和物料清单(与购入的发票对应)。原则上给予补助的自制设备成本是指购置的原材料。自制设备成本帐面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应予以核减。
3.购置和自制设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项目批准范围内的生产性设备;
(2)在项目建设期限内购置的生产性设备;
(3)新生产性设备;
(4)正在使用的生产性设备(不含未使用的闲置设备);
(5)生产性设备在项目实施企业使用(含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市本级的总、分公司,特殊原因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转让到市本级企业的设备);
(6)生产性设备单台不含税金额大于2000元以上(含2000元)并计入固定资产金额;
(7)生产性设备已入帐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申报项目的生产性设备,项目期内需在“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申请日须已转固定资产。
4.不予补助的设备:生产性设备中的运输、辅助配套设施等费用(运输、辅助配套设施等费用含在设备价值并且协议上不单列金额的除外)。发票日期不在规定期限内。闲置设备(政策性停产、季度性停产除外)。用于办公、运输等非生产性设备。旧的或二手设备。原材料、配件、附件等。如:
(1)办公设备:办公用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显示器(生产车间用除外)、空调、照相机、投影仪等(生产、检测配置的相关设备除外);
(2)运输设备:汽车(特定行业企业或特定用途除外)、电梯(车间用货梯除外)、电动门(车间内的除外)等;
(3)对企业上报设备中,以“米”、“支”等为单位的设备;
(4)某种设备和配件开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若不能提供购置开票系统打印的明细清单,不给予补助(如:水泵及配件”*批*****元);
(5)已申报补助的设备。
5.进口设备:是指申报企业直接(或委托外贸企业)从国外采购,并报关的设备。
6.申报补助设备的有关企业,应向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供补助设备的标牌及在现场实际摆放位置的照片各一张(也可在申报清单里注明设备安装的具体位置)。
(四)对设备有效期、设备开具发票和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的要求
1.对列入上年度、当年度市重点技改项目和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其设备有效期起止时间是:起: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文)中的建设起止时间中的建设开始时间。止:开具设备票据止的时间为当年度12月31日,对于跨年度开具的设备票据,不予确认。
2.企业购置国产设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准,企业购置进口设备以海关报关单时间为准。
3.“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土建、规划等单项验收材料的时间为准。
(五)设备投资额、地方综合贡献计算标准
1.国产设备:企业申报设备的投资额,是指购置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金额,不含增值税税额(产品按简易征收或免税的取得普通发票为含税金额等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进口设备:是指购置设备的金额,不含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额和运输等费用以及滞纳金、罚款等。
3.地方综合贡献:地方综合贡献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以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的各项税收(不含滞纳金、罚款、稽查查补、代扣代缴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口径,包括: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含出口免抵额调库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仅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城镇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等的相关比例计算。
独立法人并实行单独核算的企业作为考核主体计算地方综合贡献。
(六)审核程序
1.设备审核
(1)完整性、准确性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文件规定、“企业购置国产(进口)设备明细表”等表格的统计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填写。
(2)真实性审核: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审核,分书面和实地审核。
购置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明细账、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抵扣明细表核对,企业年报中资产净增加额等方面进行审核。
银行付款凭证:要求对公账户转帐支付,纸质汇票要求提供连续背书复印件及设备销货方的收据、电子汇票提供完整的出票及背书资料。应付款项余额根据合同判断,按照合同约定应付未付予以调减。(注:代垫款项不认可,不论企业还是个人)。
购置进口设备:提供海关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如免征关税的设备需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证明》)、银行付汇凭证、合同(进口产品订货合同中文译本)。委托外贸企业购入的进口设备,要求提供报关单,供货合同的单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供货单位、银行付款凭证中的收款单位一致,并且时间、金额相吻合。
要求实地一一查看(不允许抽查)设备是否存在,设备上的铭牌与发票上、合同上的名称、型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核减(定制设备如无铭牌,提供有技术指标的合同可予以认可)。
对设备申报明细与发票、付款一一核对,并且设备的实物、发票、付款、台帐信息一致。
(3)合理性审核:要求实地的查看设备与企业提供发票中价格是否合理(金额较大、第三方服务机构不能胜任的,提请有关专家判断)。
(4)对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关税专用缴款书)正面加盖“已审核”章,并签上审核单位和审核日期。
2.建筑面积审核
(1)完整性、准确性审核:项目在实施地点、时间、内容、用途等方面是否符合资金申报文件规定,报批、验收材料是否齐全,申报的增加建筑面积计算是否准确。
(2)真实性审核:新建厂房(制造业小微企业园)是否符合金政发〔2021〕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房产证或相关的土建、规划等单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核对住建、资规部门验收意见,对规划图及意见不明确、不清晰的,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明确)。
(3)合法性审核: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审核批复,土地证是否归属申报业主。
3.地方综合贡献额审核
(1)企业上缴税金以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时间内实际入库数为准。(不含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罚款、滞纳金)。
(2)项目申报主体与税金缴纳主体一致。
(3)核实、计算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4)审核以前年度结转的项目、除审核地方综合贡献外、要求现场查看是否正常生产,并取得相应的财务报表和固定资产明细帐页。当年信用等级差的或亩产等级评价为D类的,当年结转金额为0,结转年数自动扣减。
(七)审计报告内容
审计单位通过对项目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报告要求:
1.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1)企业当年度生产、销售、利润、信用概况。
(2)经审计核实的企业当年度税收入库金额、地方综合贡献额。
(3)项目的立项备案情况:项目列入重点技改项目的文件文号、文件标题。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认定及项目验收情况。项目的总投资、实施进展情况,是否完工。项目补助情况(是否第一次申报),分年度核定的国产、进口、自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
(4)说明审核程序,说明提供材料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年度核减的国产设备投资额、进口、自制设备投资额,明确审计结论和用途。
2.“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
(1)企业当年度生产、销售、利润、信用概况。
(2)经审计核实的企业当年度税收入库金额、地方综合贡献额。
(3)项目的立项备案情况:项目列入重点技改项目的文件文号、文件标题,“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情况,项目的总投资、实施进展情况,是否完工。项目验收情况、项目补助情况(是否第一次申报),分年度核定的国产、进口、自制生产性设备投资额。
(4)说明审核程序,说明提供材料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年度核减的国产(进口)设备,明确审计结论和用途。
3.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园)“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补助项目
(1)企业(园区)当年度生产、销售、利润、信用概况。
(2)经审计核实的企业(园区)当年度税收入库金额、地方综合贡献额。
(3)项目实施地点。土地证和建筑、规划许可证是否齐备,项目规划调整前后建筑用地、建筑占地、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的变化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完工,房产证或土建、规划等单项验收材料是否齐全),项目综合验收情况,项目补助情况(是否第一次申报),中介机构核定的可补助的新增建筑面积。
(4)说明审核程序:提供材料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核减(增)的新增建筑面积,核定的新增建筑面积,明确审计用途和结论。
(八)表格填写要求
1.表格类别
表格主要包括企业申报及验收审核系列表样1—18(15、17、18除外),第三方服务机构系列表样11—18。
2.填写要求
相关表格均要求登录“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分别填写。
(1)表样11:()年度企业申报(核定)国产设备明细表。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一个号码填写一行,若一张发票中有两台不同的设备分两行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应分别与表1中的序号和表4中的序号一致,并按序号排列。
(2)表样12:()年度企业申报(核定)国产设备付款凭证明细表。
(3)表样13:()年度企业申报(核定)进口设备明细表。
按报关单编号,报关单中设备分行填写,一张报关单号码中的一种设备填写一行,同量附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付汇凭证、进口产品订货合同中文译本,编号应分别表2中的序号一致,并按照表11的序号排列。
(4)表样14与表样12、表样12排列顺序一致,并按设备付款、付汇时间分次填写。另外,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分2张表填写。
(5)表样15:()年度企业核减(核增)国产、进口、自制设备明细表。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填写,一张发票号码填写一行,若一张发票号码中有两台不同核减的设备分两行填写。另外,国产设备、进口设备、自制设备分3张表填写。
(6)表样11附上申报(核定)国产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表样13附上核定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且各类复印件要清楚,并在审计报告中说明提供材料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设备增值税发票和报关单复印件、海关专用缴款书从企业上报材料中抽取)。
(7)表样16: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园)“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项目明细表。
(九)对企业申报市重点技改项目,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和“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材料要求
1.封面
2.审计报告及附件
(1)审计报告。
(2)市委、市政府批准下达的上年度或当年度市重点技改项目计划文件。
(3)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需提供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的项目验收认定意见(表样1)。
(4)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零土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认定书。
(6)表样12需核定补助国产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表样13需核定补助进口设备报关单复印件,表样14需购置的原材料等“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等相关成本的复印件。
(7)审计单位执业证书、审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它表样
(1)企业申《()年度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表样5)原件。
(2)企业申报技改资金设备汇总清单。
(3)申报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固定资产台帐(申报补助设备部分)复印件。
以上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分别递交到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相关中介机构存档。
(十)对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园)申报“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项目材料要求
1.封面
2.审计报告及附件
(1)审计报告。
(2)土地证、新建厂房建筑安装许可证、新建厂房建筑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新建厂房规划验收意见、综合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表样17:()年度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增加建筑面积)核定明细表。
(5)审计单位执业证书、审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它附件
(1)申报企业《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表样5)原件。
(2)申报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统一上报“金华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系统”。
(十一)自制非标准生产性设备评估有关要求
1.对企业自制非标准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评估,以设备入帐成本价值来确定补助。
2.自制设备原材料入帐需核实“税务部门正式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已审核通过的设备“税务部门正式发票”上传“金华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系统”。
3.申报补助的自制设备,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单独核算其自制设备成本,对列入成本部分应有依据。
4.评估报告提供附件材料
(1)《()年度企业核定自制设备明细表》(表样14)。
(2)表样14中购置的原材料等“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等相关成本的附件的复印件。
(十二)对企业申报技改项目的自制设备材料要求
1.封面
2.评估报告及附件
(1)评估报告。
(2)表样14及其中购置的原材料等“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等相关成本的附件的复印件。
(3)评估单位执业证书、(中介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十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核定
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地方综合贡献额以事务所为单位核定并汇总,附上已核相关附件,单独装订成册。
(十四)技改项目审核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中介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另外需明确问题,要求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经信局投资创新处,以便统一汇总,明确后答复。
(十五)审计报告要求
中介机构将“审计(评估)报告”上传“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若需纸质材料,则一式二份分别报市经信局投资创新处、市财政局工交商贸处。
联系单位:1.金华市经信局投资创新处,联系电话:82463633。
2.婺城区经商局投资创新科,联系电话:82332597。
3.金东区经信局信息产业科,联系电话:82192155。
4.市开发区经发局信息一科,联系电话:89150072。
5.技术支持:市财政局数字财政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2468571。
表样1
()年度金华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未来工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项目名称 |
|
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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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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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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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评价认定 时间 |
|
项目内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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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认定类别 |
|
评价认定方式 |
|
认定组织 |
盖 章 |
表样2
金华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
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XX年X月
一、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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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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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安排 资金(万元) |
|
实际到位 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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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出(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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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支出明细情况
支出内容 (经济科目) |
计划支出数 |
实际支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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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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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绩效情况
从减员增效、减能增效、减耗增效、减污染排放增效和提高优质产品率、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四减两提高”方向说明项目绩效情况。
表样3
()年度市重点技改(含零土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单位:万元、万美元、万平方米
企业基本情况 |
项目单位 |
|
企业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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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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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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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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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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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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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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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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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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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土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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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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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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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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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核准(备案)和规划调整审批部门及审批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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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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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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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情况 |
实际完成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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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土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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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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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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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位情况 |
实际到位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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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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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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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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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指标 |
总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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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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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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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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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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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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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零土地技改项目中申请增加建筑面积补助的项目,应在该表中“实际完成总投资”栏目下的次栏目“土建”栏目中填写增加的建筑总面积,“区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栏目盖区规划局章。 |
表样4
()年度市重点技改(含零土地)项目竣工
验收意见书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企业: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验收组织单位:
验收日期:
项目实施 前(年) |
主要产品名称: |
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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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万元): |
其中创汇(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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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万元): |
税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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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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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报告)批准单位、时间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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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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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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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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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投资计划及完成情况 |
固定资产投资额 |
批准额 |
实际完成 |
完成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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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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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投资计划 |
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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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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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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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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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汇(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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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完成情况 |
土建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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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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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购置及安装(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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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数量(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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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程(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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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工程(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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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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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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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成后达到的技术水平 |
主要产品名称 |
|
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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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销售收入 (万元) |
|
其中创汇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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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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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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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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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装备水平 提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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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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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情况 (节标煤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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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水平提高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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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效益 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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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及解决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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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认定意见
项目验收 认定意见 |
区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表样5
()年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
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平方米
项目名称 |
|
企业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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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
手机号码 |
|
企业地址 |
|
||||||
企业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等级 |
□A类 □B类 □C类 □D类 |
项目类别 |
□省重点(包括县市部分)技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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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点技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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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投资超2千万元以上项目 |
|||||||||||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
|||||||||||
□“未来工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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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土地”(设备投资)技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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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技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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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进展情况、是否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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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时间、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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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点项目政府(部门)批准文号 |
|
批准 单位 |
|
备案(核准)表中项目建设起止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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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 总投资 |
|
其中:设备投资额 |
|
其中: |
国产 |
|
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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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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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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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 已补助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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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切块资金补助额 |
|
申请补助金额 |
|
市财政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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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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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
销售 收入 |
|
上缴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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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总额 |
|
创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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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区项目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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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样6
()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
申报承诺书
本单位申报()年度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对因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二、项目申报和实施管理严格按照《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办法(2023年本)》(金经信投资﹝2023﹞*号)和《关于组织申报()年度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通知》(金经信便签﹝20XX﹞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项目属首次申报,项目中涉及的设备在(年月日)之前未获得任何财政资金补助。
四、若违背以上承诺,我们自愿承担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责任。
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表样7
()年度金华市本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企业法人 |
|
手机 |
|
项目名称 |
|
企业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等级 |
|
智能化技术 改造类型 |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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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
||
项目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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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用工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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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带动效应 |
项目实施对本行业、本地区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带动作用(限200字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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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项目主管 部门意见 |
区经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表样8
()年度金华市本级“零土地”(设备投资)
技改项目认定书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企业法人 |
|
手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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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审批文号 |
|
||
所属行业 |
|
||||
建设地址 |
|
项目建设起止年限(以批准文件为准) |
|
||
项目建设 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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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投资额 |
|
企业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等级 |
|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区经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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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样9
()年度金华市本级“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
技改项目认定书
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平方米
项目单位名称 |
|
项目法人 |
|
|
项目名称 |
|
所属行业 |
|
|
建筑规划调整 批复文号 |
|
建设地址 |
|
|
建筑规划调整 批准时间 |
|
建设起止年限 |
|
|
项目基本情况 |
|
|||
企业申报项目增加的建筑面积 |
|
企业年度亩产效益 评价等级 |
|
|
中介机构审核 认定项目增加的 建筑面积 |
增加的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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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名称 (盖章):审核人: |
|
年月日 |
||
项目主管 部门意见 |
区经信部门(盖章) |
区规划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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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样10
()年度企业纳税证明表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申报企业名称 (盖章) |
|
企业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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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部门 联系人姓名 |
|
手机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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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税务登记号码”纳税情况(共15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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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企业编码(共15位) |
33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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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 纳税 情况 |
企业上缴市税务局的税金以()1月1日至12月31日 时间内内实际入库数为准(不含罚款、滞纳金) 单位:元 |
税务部门填写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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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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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实际调库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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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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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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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盖章) |
税务部门经办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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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 纳税 情况 |
以企业上缴市税务局的税金以()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间内实际实际入库为准(不含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及罚款、滞纳金)。单位:万元 |
税务部门填写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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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实际入库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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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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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入库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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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源税实际入库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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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印花税实际入库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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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产税实际入库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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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增值税实际入库数(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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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入库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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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指个人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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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契税实际入库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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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耕地占用税实际入库数(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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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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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盖章 |
税务局经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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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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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样11—1
()年度企业申报(核定)国产设备明细表
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设备入帐科目 |
发票入帐 凭证 |
发票 |
实付金额小计 |
设备 制造商 |
设备 使用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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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名称 |
销货 单位 |
发票 类型 |
号码 |
日期 |
数量 |
单价 |
不含税金额 |
价税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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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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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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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样11—2
()年度企业申报(核定)自制设备明细表
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台设备成本(万元) |
其中:成本明细(万元) |
设备总成本 (万元) |
税务部门发票 |
申报数 |
审核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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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
设备转固定资产凭证 |
原材料 |
数量 |
单价 |
不含税金额 |
价税合计 |
发票名称 |
销货单位 |
发票内容 |
发票日期 |
发票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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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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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样12
()年度企业申报(核定)国产、自制设备付款凭证明细表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设备名称 |
销货单位 |
付款 方式 |
付款凭证号码 |
付款凭证日期 |
应付金额 (含税) |
实付金额小计(含税)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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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 日期 |
记帐凭证 号码 |
逐笔支付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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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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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
填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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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样13
()年度企业申报(核定)进口设备明细表
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设备入帐科目 |
入帐凭证 |
进口关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报关单 |
实付金额小计 |
设备 制造商 |
设备 座落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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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名称 |
销货 单位 |
报关单编号 |
报关进口 日期 |
数量 |
单价 |
不含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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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
填表人签字: |
表样14
()年度企业申报(核定)进口设备付款凭证明细表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设备名称 |
销货 单位 |
付款方式 |
付款凭证号码 |
付款凭证 日期 |
应付金额 |
实付金额小计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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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 日期 |
记帐凭证 号码 |
逐笔支付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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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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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
填表人签字: |
表样15
()年度企业核减(增)国产、进口、自制设备明细表
企业名称: 编制时间:年 月 日 审核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审核人:
序号 |
企业上报国产(进口)设备\自制设备明细表中的序号 |
设备名称 |
增值税发票(或报关单)号码 |
发票 张数 |
核减设备金额(万元) |
核减(增)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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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国产 设备 |
购置进口 设备 |
自制设备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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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核减的国产设备、进口设备、自制设备分别填写。 |
表样16
()年度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园)零土地增加建筑面积项目明细表
企业名称: 审核单位(盖章): 审核人:
项目实施地点 |
土地证(发证时间) |
规划调整批准时间 |
建筑规划许可证(发证时间) |
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 |
规划验收时间 |
质量监督站报告时间土建验收时间 |
房产证(发证时间) |
企业申报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介机构审核 |
核增(减) |
||
核增建筑面积(平方米) |
核减建筑面积(平方米) |
核定补助建筑面积(平方米) |
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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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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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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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济指标变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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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地 (平方米) |
建筑占地(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容积率 |
|
||||||
实施前 |
实施后 |
实施前 |
实施后 |
实施前 |
实施后 |
实施前 |
实施后 |
实施前 |
实施后 |
实施前 |
实施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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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样17
()年度企业税收入库情况明细表汇总表
挂钩项目: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设备或面积)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属区 |
企业名称 |
合计 |
增值税入库 |
增值税调库 |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不含工薪所得)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资源税 |
印花税 |
房产税 |
土地增值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契税 |
耕地占用税 |
环境保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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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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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申报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设备和面积)的企业要分别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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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样18
()年度综合贡献额审核明细表
单位名称:
审核项目:
序号 |
税种(A) |
()年 |
|||
纳税额(B) |
贡献额(C) |
||||
1 |
增值税40%(1+2—3) |
|
|
||
其中 |
1.实交金额 |
|
|
||
2.增值税调库数 |
|
|
|||
3.留抵税额退税 |
|
|
|||
2 |
企业所得税(32%) |
|
|
||
3 |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32%) |
|
|
||
4 |
城市维护建设税(80%) |
|
|
||
5 |
资源税(80%) |
|
|
||
6 |
印花税(80%) |
|
|
||
7 |
房产税(80%) |
|
|
||
8 |
土地增值税(80%) |
|
|
||
9 |
城镇土地使用税(80%) |
|
|
||
10 |
契税(80%) |
|
|
||
11 |
耕地占用税(80%) |
|
|
||
12 |
环境保护税(80%) |
|
|
||
合计 |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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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 |
审核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