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建〔2009〕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限制或禁止生产使用落后的非节能产品、技术和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具有提高和改善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本通知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具有节省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各类墙体材料。
本通知所称非节能产品、技术,是指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阻碍建筑节能技术进步,且已有替代产品、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逐步淘汰或禁止其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技术、工艺。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应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实施集中统一的目录管理,编制并发布《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以下简称《限制禁止目录》)。
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推广目录》和《限制禁止目录》,对应用于本地区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备案管理,编制并公告本地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
三、《推广目录》主要发布材料、产品、设备、技术、工艺的名称、适用范围、执行标准、主要技术参数和生产研发单位等。对列入《推广目录》的生产研发单位,颁发《湖北省建设科技项目推广应用证书》(以下简称《应用证书》)。
《限制禁止目录》主要发布以下内容:限制与禁止使用的材料、产品、设备、技术、工艺的名称、对象、地域、工程范围、执行时限等。
《备案目录》主要发布备案产品与技术的名称、适用范围、执行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生产研发单位。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推广目录》和《限制禁止目录》的编制与发布,并委托湖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革节能办”)负责《推广目录》和《限制禁止目录》的申报受理、立项审查与技术论证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应用证书》的发放工作。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备案目录》的编制与公告,并可委托所属墙革节能办负责《备案目录》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申报范围和程序:
(一)《推广目录》申报范围和程序:
1、建筑节能产品、技术:
(1)墙体、屋面和楼板的保温隔热材料与技术;
(2)节能门窗、幕墙及其保温隔热密闭技术;
(3)遮阳、通风、余热回收设备及其应用技术;
(4)空调制冷、供热采暖设备及其应用技术;
(5)节能灯具、节能电梯及其应用技术;
(6)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技术;
(7)节能检测、监测、统计、测评技术和产品;
(8)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9)其他建筑节能产品、技术。
2、新型墙体材料:
(1)各类非粘土砖、砌块、板材等墙体材料;
(2)可循环利用的新型建材及绿色建材;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技术等;
(4)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3、省内生产研发单位向其工商登记所在地墙革节能办申报,经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节能办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省墙革节能办。中央在鄂、省属和省外生产研发单位向省墙革节能办直接申报。
经省墙革节能办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并公告后,可直接列入《推广目录》。
(二)《限制禁止目录》申报范围和程序:
(1)国家和省已明令限制或禁止使用的;
(2)相关技术标准修订后,与新修订的技术标准不相符合的;
(3)不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4)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
(5)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
(6)降低建筑节能效率的;
(7)阻碍新产品推广应用与技术进步的;
(8)其他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
《限制禁止目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社会公开征集,或者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
(三)《备案目录》申报范围和程序:
列入《推广目录》并取得《应用证书》,拟在本地区建筑工程中应用的,由持《应用证书》的生产研发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墙革节能办提出申请。
六、申报条件与申报资料:
(一)《推广目录》申报条件与申报资料:
(1)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
(2)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3)通过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4)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产品类须具备较完善的产品生产技术、工艺装备、产品标准以及质量保证体系;
(5)技术先进、成熟,适合在全省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6)申报单位必须是该产品与技术的拥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7)申报项目无权属争议。
申报《推广目录》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申请表》,并提供电子文档;
(2)申报单位简介、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申报项目的鉴定(评估)证书、认定证书;
(4)申报项目的综合研究(试制)报告;
(5)有关应用技术文件:执行的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等相关文件资料。
(6)有关生产技术文件: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与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及环保措施;
(7)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和型式检验报告(抽检);
(8)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产品抽检报告或技术检测报告;
(9)用户意见或工程应用证明及工程现场复试或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单);
(10)已推广应用或拟推广应用的单位和工程名单;
(11)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认证证书及生产许可等证明文件;
(12)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样品,可附光盘及图片;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备案目录》申报条件:
(1)已列入《推广目录》并取得《应用证书》;
(2)拟在本地区建筑工程中使用。
七、省墙革节能办对申报材料和征集的建议案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在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推广目录》和《限制禁止目录》,予以公告。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墙革节能办进一步核实。
市、州、直管市、林区墙革节能办对拟备案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报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备案目录》,并予以公告。
《推广目录》、《限制禁止目录》、《备案目录》和《应用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生产研发单位应在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按原申报程序向公告机关提出续期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的自动失效。当产品、技术有重大变化而影响其性能时,必须及时重新申报。
八、列入《推广目录》的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在有效期内,生产研发单位应每年向工程应用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墙革节能办报告产品质量和工程应用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抽检)和工程应用中的见证取样检验单。
九、《推广证书》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进行质量监督的技术依据之一,是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在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加强备案产品、技术的监管,形成闭合管理,优先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严禁已列入《限制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用于建设工程。凡采用无相关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范围应用已列入限制使用的产品、技术,不得应用已列入禁止使用的产品、技术。凡违反规定应用限制或禁止使用的产品、技术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施单位予以处罚。
十一、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节能办对列入《推广目录》和经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在本地区的工程应用情况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抽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并将抽检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省墙革节能办。
省墙革节能办不定期组织重点抽查,抽查中发现问题,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者,注销其《应用证书》,并予以公告。
建立列入《推广目录》产品、技术的生产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已列入《推广目录》和《备案目录》的产品、技术的拥有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备案所在地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节能办报送上一年度生产、质量及推广应用情况。
每年3月底以前,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革节能办将列入本地区《备案目录》的产品、技术的基本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汇总,报送省墙革节能办。
十二、已列入《推广目录》并取得《应用证书》的生产研发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告和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告:
1、已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3、质量管理未执行到位,产品质量检测(验)不合格的;
4、在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工程使用要求的;
5、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动已影响到产品性能,未及时重新申报的;
6、因产品与技术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7、未按规定报送其生产、质量及推广应用情况的。
十三、凡列入《推广目录》并取得《应用证书》的生产研发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因产品、技术原因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研发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