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禁止露天矿山设置范围的通知
许政〔2026〕 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露天矿山管理,依据《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有关规定,许昌市重要河流、堤坝以及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在晴朗天气条件下,直观可视范围1000米内禁止新设露天矿山,在原有采矿权基础上进行资源整合,且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区块,可以在尊重历史现状、充分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设立。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