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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度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4年度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房委办〔2004〕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根据嘉政发[2004]9号《关于印发2004年度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二00四年度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

 

                                                                                           嘉兴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四年度嘉兴市市区


 

为规范与完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现根据嘉政发[2004]9号《关于印发2004年度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总则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建立与完善市区(含秀城区、秀洲区,下同)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步伐。

2、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定向供应,重点解决市区城镇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 售房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销售。

三、 售房对象

2004年度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应同时符合下述申购条件:

1、申购人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在3年以上(含),户口时间口径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

2、申购人必须是已婚居民、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包括已婚离异人员),单身年龄计算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

3、申购家庭2003年度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工薪或劳务收入)在市区2003年度户均收入60%以下(含),且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单位住房货币补贴的。

其中:“市区2003年度户均收入60%以下”是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人数×60%计算。2003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251元。

“单位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市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或对1999年1月1日后首次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4、申购家庭属无房户(既无自有产权住房又未租公房);或以家庭常住户口计算,人均(独身子女按单人计,下同)住房建筑面积(含自有住房和租住公房,下同)在14平方米(含)以下的拥挤户;或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与父母、成年兄妹(姐弟)等不能分室居住,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以下的不方便户。

5、申购家庭虽符合以上1---4款条件,但已参加过房改购房的(含购买过安居房、经济房、解困房及参加集资建房),或自1996年1月1日以来已按市区拆迁政策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的(含私房拆迁,下同),或已列入2004年度市区危旧房拆迁改造区域的住户,不列入本次售房范围。

四、 申请受理

    1、受理。申购对象在市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兴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分别负责对其申报的2003年度工资收入、住房及是否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申购对象应将上述《申请审批表》连同下述第2款须提供的材料一并递交至市房委办。

2、审核认定。市房委办对申购对象递交的购房《申请审批表》及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校验与审核:

(1)申购人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购人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嘉兴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及复印件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3)申购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向产权单位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

(4)申购对象有职务或职称的,提供相应的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职称证书与单位聘任证书及复印件;

(5)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房改购房或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证明。

3、公示监督。(1)经申请受理与初审,符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申购对象,由市房委办在《南湖晚报》、申购对象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以上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市房委办经公开摇号程序,对选中的申购对象核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五、 销售流程

    1、发布信息。根据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房源区域、数量、价格、户型、预售时间等售房基本信息。

2、摇号轮候。以申购人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准进行电脑摇号,当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人数大于可共出售的房源数量时,以摇号产生的号码为准,按可售房源数量1:1的比例确定进入该批次选房的购房人,同时摇号产生的号码既为核发的《准购证》序号又为选房的顺序号,未中选的申购人则轮候进入下一批次申购。

3、自主选房。申购对象凭《准购证》和本人的身份证,按照公开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号,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在所提供的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房号。

对申购对象在摇号后放弃选房的,取消其该批次购房资格,以后需要申购的须重新申领《准购证》。

4、签订合同。选房后的申购对象,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通知的时间内,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贷款。

六、 售房价格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定价,其基准价格构成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销售价格则以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

2、申购对象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的建筑面积标准,按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的《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上限控制;即:一般干部、职工为70平方米(含阳台,下同),科级(含中级职称)为80平方米,超过上述控制标准部分,须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该物业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价。

七、 

八、上市准入

    1、职工、居民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所购房屋所有权归购房人所有,但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入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须载明经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该物业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差(即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差价和其他相关规费,下同),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3、购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居住年限需要上市交易的,原可享受面积标准内,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的面积部分,在补交购房合同中载明的该住房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4、在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内,购房人因继承、离婚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在经市房管(房改)部门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

若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在经市房管(房改)部门核准后,须按本条第3款规定补交该物业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后,允许提前上市。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