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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换约续租”安置相关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换约续租”安置相关政策的通知

杭房局〔2004〕2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第九批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房局〔2023〕2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杭政 [2004]1号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意见》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换约续租”安置政策与相关政策的统一性和协调性,经研究,现决定对“换约续租”安置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 2004年“换约续租”承租户安置的最低(保底)建筑面积由原来的36平方米调整到46平方米,即“换约续租”承租户安置建筑面积为原“换约续租”承租建筑面积,不足46平方米时,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安置(承租户另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在安置面积中扣除)。选择高层、小高层安置住宅的,安置面积每户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原“换约续租”房屋在城市建设拆迁后由私房主扩面部分不计入“换约续租”原承租面积。

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 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来源: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