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政办发〔2016〕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湿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蓄洪防旱、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美化环境、传承文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2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湿地管理,严守湿地保护红线,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尊重自然、生态和谐的湿地保护管理机制,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统一、科学、有效管理。到2017年,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划定湿地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重要湿地、一般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20年,全市建成湿地公园5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2个;水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湿地多种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湿地、尊重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力争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湿地保护管理的示范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湿地保护名录确定和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湿地是实施抢救性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的重点领域。依据全市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结合各地湿地资源状况,进一步推进县区级湿地保护名录的确定、公布工作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申报工作。其中,对已批准的各种湿地类型的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包括城市湿地公园);面积8公顷以上的湿地;面积8公顷以下但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包括具有典型湿地类型、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位于鸟类重要迁徙路线、有特殊历史或文化意义、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如水源保护区、温泉)等的湿地,应列入县区级湿地保护名录。
(二)科学落实湿地保护红线。根据国家林业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提出的有关湿地红线要求,根据我市湿地资源现状、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将现有湿地面积的90%作为全市湿地保护红线,全市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65万亩,并制订相应的湿地红线管理办法与保障措施。
(三)严格湿地征占用管理和日常监管。加强对湿地开发利用的依法管理,特别是对涉及征占用湿地的项目,各级林业部门要会同发改、国土、建设、规划、水利、农业、环保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审批,确保全市湿地面积保持稳定。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依法制止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湿地行为,对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并责令恢复湿地的生态结构与功能。
(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系统工程。结合“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等行动,统筹实施一批湿地保护与修复项目,加快重要湿地环境修复。重点开展富营养化水域生物治理,修复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自有生物群落系统。对已退化和面临退化的湿地,通过补充湿地生态用水、污染控制、植树种草、修堤防护等措施,加快推进湿地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修复,有效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活力及完整性。
(五)提升湿地科研监测水平。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要抓紧抓好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在湿地公园、保护小区等体现湿地特色、人为干扰小的地点建设湿地定位观测站,并逐步建立起湿地生物预警、预测和评价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及时开展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调查和评估,实时掌握湿地资源的动态变化,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列入县区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进行生态效益补偿。市财政、林业等部门要研究制订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尽快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分级、分类补偿相结合以及政府补偿、市场补给有机统一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七)统筹湿地保护利用协调发展。统筹保护与利用,在湿地保护规划的框架下,将湿地保护、恢复与森林文化、区域经济和现代林业发展相结合,与本地经济建设和绿化美化建设相结合,促进湿地保护恢复与合理利用的协调统一。特别是要彰显湖州湿地人文优势,充分结合塘浦圩田和桑基鱼塘等特色文化,深度发掘、丰富内涵、系统整理、完整展示,为湿地注入深厚的文化因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湿地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湿地保护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落实相应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切实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把湿地保护工作列入生态文明建设的考核体系。要加强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湿地保护。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区要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把湿地保护管理经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湿地生态修复、治理等项目资金投入,保障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经费。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湿地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林业、环保、农业、水利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三)加强部门配合。市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在湿地保护中的职能分工和责任边界,健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协调机制。
(四)加大湿地保护宣传。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湿地保护的重大意义,普及湿地保护知识。大力开展湿地生态文化建设和宣传,创造条件让公众参与湿地自然观察、湿地科普调查、湿地自然创作、湿地义务巡护等活动。适时将湿地科学知识和湿地生态文化列入各级学校课外教学内容,让学生从小了解湿地知识,成为传播湿地文化的先行者、保护湿地的行动者。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