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温住建发〔2020〕1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4〕70号)相关规定,针对近期频发的地下管线设施被第三方施工损坏事件,尤其是燃气管道被损坏触发社会应急联动处置险情,现就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施工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对于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单位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二、对于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参照《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施工管理的相关条款加强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对工程地下管线安全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线产权(管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建设单位
1.对接规划(测绘)、城建档案管理等部门查明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将资料提供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2.组织施工、监理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召开管线开挖前的协调交底会,并与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已建管线保护协议书,燃气管线还需制定保护方案。
3.在工程开工前,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应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4.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过程的履约管理,严格按合同规定对施工、监理人员未到位、未履职的情况进行处罚,拒不整改的上报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5.对现有管线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费用、对无管线资料的区域进行探测费用、完工的测量(测绘)费用以及工程质量调查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造价。
6.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文明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造成的管线损坏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施工单位隐瞒管线损坏情况,拒不整改的,应根据合同进行处罚或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二)设计单位
1.在出图前认真研读工程范围内原有地下管线有关资料,设计方案必须做到线位不冲突。
2.在图纸中注明管线易发生危险位置,对既有管线影响较大的部位或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注明应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3.对施工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到现场勘验后及时优化调整线位走向。
(三)施工单位
1.全面掌握原有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可采用人工探查的方式进行复核确认以查明资料的准确性。
2.在施工前编制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经监理审核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按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设定的管线标识及管线开挖的各项要求进行施工。
3.开挖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开挖监护,在地下管线复杂区域进行开挖时,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履职。
4.在可能产生对管线安全影响的施工作业前,应及时向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问询,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不得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5.在原有地下管线1米范围内,禁止用挖机等大型机械直接开挖。
6.因施工单位造成原有管线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及时按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修复。未按照标准进行修复就直接进行覆盖施工的,应无条件返工,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若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无条件协助燃气公司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监理单位
1.应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并督促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管线开挖时做好旁站,并做好书面(影像)记录。
3.隐蔽工程验收时应做好书面(影像)记录。
(五)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1.参加协调交底会,及时签订已建管线保护协议书。
2.应对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3.应在地面设置明显的管线标识,标明管径、覆土厚度及走向等关键信息。
4.在收到建设单位要求获取地下管线资料及管道开挖申请问询时,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管线相关信息。必要时对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5.接到施工单位开挖监护通知时,应积极配合,按约定的时间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旁站,指导施工作业,发现施工单位不规范操作时,及时制止,拒不听指挥的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管线情况复杂,资料表述不明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提请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召开施工及毗邻区域内管线综合对接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将新建地下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在管线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管线或与原有资料不一致,应及时向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