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
苏建开〔200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 公告〔2015〕第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
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开发企业交付行为、完善房屋建设配套、减少交房纠纷起到了有效作用。从近一阶段反映的情况来看,非住宅商品房交付引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集中表现为:一是同为商品房,住宅与非住宅商品房的销售合同、交付使用条件和界定时间不一样,特别是在同一个商住楼盘更易引发纠纷;二是工程竣工后未及时办理消防、规划、环保等各单项验收;三是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能满足基本需要。如交房只交“壳”,没有完成接水、接电、排污、通气、通路、亮灯、通邮和绿化建设等,场不清、地不平。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城区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相城区、吴中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非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未经交付使用备案(含分期备案)或备案不合格的非住宅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
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通过交付使用备案的,均应取得《苏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非住宅商品房建设时,应当根据其使用功能、规划和设计要求,同步建设配套设施。
非住宅商品房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可以分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分期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前,应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文本和其他有关规定,完成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的工程验收。备案时,除按《
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房产测绘实测成果报告。
五、与商品住宅配套建设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应与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一起交付。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交付使用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备案文件资料不全或踏勘现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资料齐全、现场踏勘合格的,应当在网上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颁发《苏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将《苏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作为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通知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公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苏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表.doc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