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周口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 件
周口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我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按照我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缴费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我省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缴费补贴由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
|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 |
3 |
失独特别扶助金 |
60岁以上老年人,独生子女死亡的,给予特别扶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予以补助。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卫生健康委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4 |
乘坐城市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物质帮助 |
周口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交通运输局 |
|
5 |
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 |
参观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和国有旅游景点等。 |
物质帮助 |
免费进入。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负担部分分担比例按照我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
市卫生健康委 |
|
7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加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及相关办法执行。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 |
高龄 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按照我市高龄津贴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80—90岁、90—99岁和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50元、100元和300元。 |
市、县级政府负责。争取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9 |
最低社会保障 |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我省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争取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 |
10 |
养老服务补贴 |
采取多种补贴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
物质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其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特困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
中心城区由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由当地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现阶段重点保障纳入分散特困供养范围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11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根据国家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执行。 |
市、县级政府负责,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给予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
特困老年人。 |
12 |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持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按照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护理类型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争取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
13 |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市民政局 |
||||
|
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对既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
14 |
护理 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 |
中心城区由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由当地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5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级政府明确。 |
市、县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专项资金中支出。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6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
对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我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
市退役军人局、市卫生健康委 |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老年人;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或其他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 |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分担办法按照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
18 |
康复辅具适配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
照护服务 |
按照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研究确定本地财政补贴标准。 |
市、县级政府负责。 |
市残联、市民政局 |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19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争取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中的老年人。 |
20 |
医疗 救助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其困难身份认定所在县(市、区)财政全额或定额补贴,并给予医疗救助。 |
物质帮助 |
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我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标准执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合理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市医保局 |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
21 |
探访 服务 |
面向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探访关爱服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 |
县级政府负责。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2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县级政府负责。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