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
苏建规〔200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市高新区建设局: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管理,厉行节约,保证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以及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面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二、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遵照省建设厅《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26号)要求执行,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具体审查内容及技术标准按照建设部制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中《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执行。
三、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应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委托合同,向审查机构提供包括项目批件以及工程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纸、计算书等完整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2.施工图审查分两阶段进行,先期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报依据审查通过的工程勘察文件设计的其他专业施工图进行审查。
3.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不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
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责成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调整,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复审。
4.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四、审查时限
施工图的审查时限应在审查委托合同中明确,自正式受理审查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不包括需由建设单位责成设计企业对原施工图的修改时间):
1.工程勘察文件,大型项目为7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2.施工图设计文件,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报请复审和重新报审的施工图,其审查时限不得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
五、审查收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按照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苏财综字〔2006〕2号)文件及苏州市物价局(苏价房地字〔2005〕131号)文件执行。
六、相关要求
1.凡列入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2.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委托本市有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对于技术复杂或重点工程项目,审查机构视审查工作需要,在报经我局同意备案后,可临时聘请外地具备审查能力的审查机构或相关技术专家参与审查。聘请省外审查机构的,须报省建设厅同意备案。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管力度,制定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全部到位。要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检查,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停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