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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7〕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删除第(四十三)点中的“通报”。 

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市质安监总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提升杭州城市创新发展水平的意见》文件精神,为提升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建立与“城市国际化、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相匹配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适应“后峰会、前亚运”时代杭州城市国际化要求,我委在总结峰会期间建设工地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现予印发。

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24日

   
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提杭州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明整洁的建设工地是城市环境风貌的重要窗口,也是工程安全生产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保障。为提升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建立与“城市国际化、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相匹配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适应“后峰会、前亚运”时代杭州城市国际化要求,依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78号)、《杭州市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建筑工地环境整治行动方案》等规章文件,在细化既有标准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现场易发多发的问题,进一步明晰各方职责、强化监管措施、量化工作指标、优化管理流程、突出过程管理重点,消除薄弱环节,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主体,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为工地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

(二)建设单位应将文明施工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在招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相关费用不得纳入竞争性优惠,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三)建设单位应与所在社区共创共建文明工地,主动向周边社区、居民公示项目信息、联动互动,共同打造和谐生产生活环境。对街道、社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及时回应,并对工地现场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

(四)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开工前文明施工条件验收。

(五)施工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即为工地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人。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在工程开工前结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工地实际情况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文明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

(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作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和班前交底制度,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作业人员完成施工作业后应做好作业场地的清理工作,施工单位工地管理人员应加强检查,及时纠正不文明施工行为。

(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落实专人做好冲洗和设备的维保。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浆和淤泥应当按照规定处置,需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的,应当依法办理临时排水行政许可手续,并达标排放。

(八)施工单位在桩基施工前,应落实泥浆就地固化处理或规范化集中处置工作。在土方开挖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

(九)施工单位应运用工地可视化系统进行项目管理,落实专人对承建的工程做到每天全覆盖网上巡检,线路发生故障及时报修,并于3日内完成修复。

(十)监理单位是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主体,项目总监是文明施工的监理责任人。监理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文明施工条件开工前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签署开工报告。

(十一)监理单位应加强日常检查,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建立日常检查及巡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对未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或暂停令;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

(十二)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履行文明施工职责情况及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落实主体职责及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市质安监总站应加强对区级(指区、县市、管委会层级,以下同)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层级巡查。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督促、检查、指导、考核,提高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监管绩效。

市建委应加强对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督查。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标准

(十四)建设工地应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建筑工地不得利用广告或宣传标牌体系代替围挡,房屋建筑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线性工程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1米;工地围挡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公益广告。

因施工需要,需拆除原工地围挡的,应设置连续的临时隔离设施,加强文明施工管理。

(十五)建设工地应在工程开工前安装可视化监控系统,工地可视化监控系统应与工地现场的大门、围挡、临时设施同步设置,并及时接入企业和市、区两级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

(十六)建设工地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和加工场地应硬化。场内设置有组织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无明显积水。

(十七)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在工程开工前设置完成车辆冲洗设施和废水沉淀池等设施,车辆冲洗干净且密闭后方可出场。

土方施工阶段还应增设洗车槽和车辆自动冲洗装置;工地现场用地条件受限的,应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净车出场。

(十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过程中设置的供社会车辆、行人通行的临时通道,应按标准硬化处理,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出现破损及时修补,并落实专人或委托专业保洁单位做好路面保洁。

(十九)桩基工程施工作业场地应当坚实稳固,使用路基板(箱)等进行硬化处理。利用泥浆护壁的,宜采用可重复利用的预制式成品泥浆沉淀池,泥浆池周边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杆。

(二十)建设工地应加强日常保洁,采取洒水、喷淋、雾炮等防尘降尘措施,各项日常保洁措施应制定制度明确责任人。现场实施破拆、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洒水。

(二十一)建设工地现场应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干粉砂浆、水泥、粉煤灰、灰土、细砂石等)应密闭存放或覆盖。

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地面、超过一天以上临时存放的裸土应采用防尘网覆盖或采取临时绿化等有效降尘措施。

(二十二)建设工地应采取泥浆就地固化处理或规范化集中处置,采取集中处置的应与所在区的泥浆规范处置点签订处置合同。同时应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有条件的实施建筑垃圾减量化处理,减少建设工地扬尘。

(二十三)建设工地应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对排放不达标及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不得使用。

(二十四)建设工地外脚手架架体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颜色宜为绿色)。安全网应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应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安全网要定期清理,保持整洁。

(二十五)建设工地的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宿舍应当配置生活物品专柜、脸盆架等设施,并建立保洁制度,落实专人保洁。

(二十六)建设工地的宿舍、办公用房、围挡等临时设施,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一个月内拆除,并清理场地。

(二十七)建设工地的临时设施屋面、围挡禁止使用红色或蓝色等高艳度色彩材质,宜采用灰色系色彩,具体按《杭州市城市建筑屋面整治与管理导则》执行。

三、进一步健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

(二十八)建设工地须确定项目文明施工的各方主体责任人、监督机构监督责任人,明确责任人相关责任,并制作“文明施工公示牌”,在工程主要出入口外围醒目地点上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名称、项目概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监督机构名称及其责任人、工作联系电话。

(二十九)建设工地的管理人员应创新并采取多种有效途径,积极利用民工学校、岗前培训、技术交底等平台,每月对一线作业人员的文明施工进行岗位培训和文明素质教育,提高在岗人员对岗位职责和管理标准的掌握程度,不断提升队伍建设和职工素质水平。

(三十)施工单位应健全企业内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加强对承建的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并纳入企业内部对项目、人员的管理考核体系。

(三十一)监督机构应推行文明施工双向交底,将文明施工的监督要求、管理重点等内容事先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交底;工地现场责任单位应将文明施工创建目标、实施方案、保证措施和有关承诺等具体内容向监督机构交底。

(三十二)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工地安装工地可视化监控系统,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可视化监控系统在线率应达到90%以上。

(三十三)监督机构应采用物联网与现场联动的线上、线下监督方式,并制订相应制度,组织专人进行日常检查和巡查工作,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地检查每月全覆盖。

(三十四)监督机构应每季度组织管辖范围内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召开文明施工工作会议,交流、通报文明施工有关情况,提出管理要求;并组织管辖范围内建设工地管理人员每半年进行文明施工的专项培训教育,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最新的文件要求进行宣贯。

(三十五)市质安监总站受市建委委托,通过物联网与现场联动巡检方式,对区级监督机构监管的建设工地开展层级巡查,并结合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层级巡查工作机制和制度,确保层级巡查的绩效。

(三十六)市质安监总站根据层级巡查结果,每月编制、发布层级巡查动态,并抄送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

(三十七)市质安监总站每季度组织各区级监督机构召开文明施工监管工作会议,通报层级巡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三十八)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进行督查,不定期组织监管部门、监督机构与行业专家组成督查组,对市质安监总站、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管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三十九)市建委结合日常督查工作,每季度编制、发布督查通报,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督查通报频次相应加密。

(四十)市建委每半年组织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全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会议,通报督查发现的问题,明确工作重点,部署工作任务。

(四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鼓励施工单位创建标化工地,培育先进、树立标杆,并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现场观摩会,促进企业间相互学习、交流、观摩和推广,推进全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持续向好发展。

四、进一步强化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执行

(四十二)建设工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执行上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细化操作流程,确保工地现场文明施工。

(四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履职尽职,依法依规对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加强管理,对不文明施工的,采取口头警告、下发书面整改单、实施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扣分、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方式进行惩戒。

(四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将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与“信用杭州”及“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挂钩。

(四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开展督查,并对监督机构的文明施工管理绩效进行考核,对未尽职履职的监管人员进行问责。



《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7-04-06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一、制定的必要性

文明整洁的建设工地是城市环境风貌的重要窗口,也是工程安全生产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保障。G20杭州峰会期间,我委围绕圆心,以最高标准、最严部署和最强举措,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监管,全力以赴加强工地环境保障工作。全市2639个建筑工地全部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圆满完成峰会保障任务。随着G20峰会的成功召开,我市将会承担更多的国际性会议和重大活动,这也对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我委在《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78号)等有关文件的基础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提升杭州城市创新发展水平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要求,特将峰会期间一些有效管理措施进行了梳理、总结和固化,研究制订了《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并广泛地征求了意见,力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建立与“独特东方魅力和全球重大影响力的世界名城”相匹配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适应“后峰会、前亚运”时代杭州城市国际化要求。

二、起草论证过程

近一年以来,我委紧紧围绕G20峰会圆心,以最高标准、最严部署和最强举措,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监管,圆满完成了峰会工地环境保障工作。由委工程处会同市质安监总站,在总结峰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多年来积累的有效经验,对峰会期间有效举措进行了逐条梳理,形成《若干意见》初稿。之后会同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召开多次意见交流会,对各项条款逐条进行论证修改,21易其稿。为增强文件科学性和民主性,2016年11月30号在杭州建设网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12月1号书面征求各区(县、市)住建局意见。为了更广泛听取各方参建单位的意见,12月9日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建设领域具有代表性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会议。所邀请的单位均为建筑、市政领域的龙头企业,涵盖国家级、省级、市级国有单位及民营企业。共收到反馈意见82条,根据以上征求意见的反馈,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17年1月3号报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起草依据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关于印发《杭州市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建筑工地环境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5]206号)等法规和文件。

四、主要内容说明

目前,我国在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方面的规定已经相对比较完善,但文明施工方面除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78号)尚未有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本《若干意见》是在目前本市已推行的有效做法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管理工作相关短板,对文明施工方面重要环节及易发多发问题进行再梳理,进一步明确要求。

《若干意见》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上述施工活动过程中的文明施工行为应依据本《若干意见》执行。

《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共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四大部分:一是进一步落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责任;二是进一步明确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标准;三是进一步健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四是进一步强化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责任

对文明施工方面各方主体责任进行了再梳理,并给予了明确的界定。第(一)条至第(十一)条分别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作了进一步强化,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职责。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标准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涉及面广、难度大,《若干意见》针对管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予以梳理后,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围绕施工现场围挡、可视化监控系统、降尘措施、泥浆处置、宿舍管理等文明施工中的核心环节,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提出细化标准:

1、第(十四)条再次强调现场围挡的设置要求。因为围挡是文明施工形象的窗口,是文明施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出现问题的易发多发点。明确建筑工地不得利用广告或宣传标牌体系代替围挡,规定了围挡高度标准及公益广告设置标准;工地围挡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公益广告,下一步我委将与市文明办对接,将部分文明施工标准要求制作成图例纳入市文明办公益广告图库。在土方开挖、后期扫尾等特殊阶段,往往是文明施工的薄弱环节,确因施工需要需拆除原工地围挡的情况普遍存在,本条明确临时围挡要求。

2、第(十五)条明确建设工地应在开工前安装可视化监控系统,实现施工现场物联网安装全覆盖,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强化工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通过线上全覆盖高效巡查方式,便于施工企业总部对工地实施管理,也便于监管部门对工地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全面提升监管效率,大大提高监管效果。

3、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从抑制工地扬尘改善大气质量角度,针对建设工地各个区域、各个阶段的特征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如场地硬化、便道设置、泥浆池设置、出入口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土方施工阶段和日常施工阶段应增设的抑尘举措;泥浆就地固化处理或规范化集中处置、建筑垃圾收集管理等。根据2016年下半年出台的《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对工地内使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出的污染防治要求,明确不得使用排放不合格及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这是一项新规定,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中予以落实。

4、第(二十四)条明确建设工地外脚手架架体所使用密目式安全网的安装维护要求。从杭州市工地整体形象及与环境颜色协调角度出发,推荐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5、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建设工地临时设施的安装维护及拆除要求。《杭州市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范区建筑工地环境整治行动方案》中明确:“施工现场的活动房、临时围挡等临时设施一般应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该项措施得以执行之后效果良好,有效控制了全市临时建筑的数量,改善了市容市貌。

6、第(二十七)条:峰会临战阶段,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建筑屋面整治与管理导则》,有效改善了城市市容景观,美化了城市“第五立面”,全面提升了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为与“大环境”相协调,本条明确建设工地的临时设施屋面、围挡的颜色要求,统一工地整体形象的风格。

(三)进一步健全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力度,总结峰会期间所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第(二十八)条明确实行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责任人公示制度。全市建设工地向社会公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各方主体责任人、监督机构监督责任人及工作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以提高监管效能,于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2、第(二十九)条明确建设工地管理和作业人员文明施工培训教育要求。文明施工措施最后是由管理和作业人员负责实施的,所以对他们进行相关教育是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得以执行的关键。故在现行培训教育内容中,增加文明施工教育内容,以不断提升队伍建设文明施工意识和水平,保障各项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效执行。

3、第(三十)条明确施工企业应将文明施工管理纳入到考核管理体系中,增强企业内生动力,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

4、第(三十一)条:以往的监督交底过程中,监督机构侧重于给各方责任主体提要求,沟通方面存在单向性。本条明确文明施工实施双向交底工作,各方容易就文明施工目标达成共识。如此,一方面可增强监督机构对工地文明施工监管的针对性,另一方面可加强现场责任单位对文明施工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文明施工管理目标、重难点和管理措施。

5、第(三十二)条明确可视化系统的最低在线率90%的要求。在推进物联网建设的过程中,发现可视化系统的在线率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末端摄像头故障、网络故障、电路故障;途中的网络故障;平台服务器故障、网络故障等。根据前期运行的情况,大多数区、县(市)的可视化系统的在线率常在70%~80%;峰会期间,经各方努力,大多数区域可视化系统的在线率可保持在90%以上,考虑到实际工作的可行性,设定合理的在线率有助于工作的量化和考核。

6、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条建立日常检查和层级巡查、督查、抄报通报、专项例会的管理机制。明确市、区两级监督机构及市建委的文明施工工作职责、内容及要求,充分利用物联网线上检查的优势,扩大执法覆盖面,加强执法震慑力,提升管理绩效。在G20杭州峰会期间,此管理机制通过大半年的运行,取得了良好效果,现在本《若干意见》中予以固化。

7、第(四十一)条提出了以创建标化工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现场观摩会等直观的方式加强文明施工宣传的要求,利于交流学习,从而推进全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持续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强化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执行

1、第(四十二)条再次强调各单位的主体职责,充分调动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动性,并用后述两条措施有效保障《若干意见》的实施。

2、第(四十三)至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对不文明施工的行为的处置方式,采取口头警告、下发书面整改单、实施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扣分、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方式进行惩戒。尤其是将文明施工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与“信用杭州”及“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挂钩,可充分激发企业动力。

3、第(四十五)条规范了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和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尽职履职问题,以保障全市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和相关政府工作人员执法的公正公平和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顺利开展。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电话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方绘宇,8525409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