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苏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国资委〔20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国资委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 2021-11-16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资金存放行为,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市国资委制定了《苏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22日
苏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存放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成员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本指导意见所指的资金,是指企业能够自主分配存放、金额较大或流入比较稳定的资金,但不包括金融机构或其他有权主体明确规定需要实施封闭运行的贷款(专项)资金。
有关资金的具体规模及资金闲置时间等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资金存放应按照事前明确规则、事中集体决策、事后定期公开的要求,在保证资金安全和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前提下,促进资金效益最大化。
四、企业应推行资金的竞争性存放。资金的竞争性存放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以存款年利率为核心指标,综合参考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增值服务等对企业贡献度的大小确定资金存放分配规则,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遴选金融机构进行存放。
五、具备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组织本级和系统内各级成员子企业资金的竞争性存放工作;企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公开竞标;企业存放资金的规模等未达到企业确定的竞争性存放标准的,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实施公开竞标。
六、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明确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条件,以及审批权限和流程,严格控制账户数量,防止账户过多造成资金闲置、管理混乱。企业应定期清理并撤销与企业经营结算关系已结束或利用率低的金融账户,不得在没有经营业务结算需要的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七、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通过设立财务中心、财务公司、资金池等适宜的形式,统一对本系统内各级成员子企业实施银行账户管理、资金存放管理,以杜绝成员子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整体效益。
八、企业应将资金存放管理事项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除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明确指定之外,企业资金存放管理事项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企业所属成员子企业的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企业应通过审批或备案等方式加强管理和监控。
九、企业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的,决策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之间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十、企业应将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范畴,并定期将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实际情况在单位内部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
十一、市国资委通过日常监管、派驻企业监事会检查、稽查审计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资金存放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责令企业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本级或系统内统一的资金存放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执行,同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所属各级成员子企业分别制定资金存放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的,企业应加强业务指导,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细则须经有权机构决议通过或报经企业审批后执行,同时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