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7日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机构注册地、检验检测场所均在湖北省行政范围内;
(二)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五)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测报告;
3.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 固定场所文件;
5. 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场所变更后的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
3. 固定场所文件;
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增加检验检测项目申请材料目录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 增加检验检测项目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 相关固定场所文件;
4. 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附件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风险提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是以诚信为前提,以机构自身质量管理及能力水平为基础的一种行政审批模式,对机构的遵纪守法及诚信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防止机构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因对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等不熟悉,导致核查内容与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而出现虚假承诺,现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风险点提示如下:
一、人员:一是机构从业人员应有明确的劳务(人事)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二是授权签字人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二、场地:一是应具备检测场所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及岀租方所有权证明);二是环境条件须满足检验检测依据的要求。
三、设备:一是必须配齐申报项目所要求的所有仪器设备(包括主机所必须的配件等);二是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必须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的要求。
四、技术能力:一是申报项目须进行方法验证并提供模拟原始记录及报告;二是现场试验项目不合格比例不得超过10%;三是建议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与机构实际申报承诺的项目比,不得低于95%的(含参数名称及依据标准变化的)。
五、管理体系:一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和本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二是管理体系必须运行三个月以上(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