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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文规字〔201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区文化行政部门:


为促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定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附件: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传统手工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列入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且属于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的项目(以下简称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鼓励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保护单位、生产单位、示范基地及相关社会力量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涉及项目的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是指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列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保护单位。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涉及项目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传承和产品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五条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负责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管理工作。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遗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非遗办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各类展示、展演、教育、培训、交流等活动,加大对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宣传推广。根据公平、择优原则,积极推荐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各类展示、交流、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市非遗办每年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各类生产性保护的项目资助和奖励。

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研究机构等开展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手工生产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第九条 鼓励生产单位加强对掌握传统技艺的青年后继人才进行设计创作能力的培养。鼓励高校、传习所、设计机构与生产单位合作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鼓励企业、各类研发设计机构、设计师与生产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合作,开展传统技艺的应用推广和产品设计研发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作坊、工作营、传习所、新型创业基地等,吸引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青年从业者、青年设计人才开展传统技艺传承和产品设计研发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生产单位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建立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专门展示区域,用于传统手工技艺及成果的集中展示和互动体验。

鼓励各类媒体、传播机构等利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介等开展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展示推广工作。

鼓励生产单位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传承人举办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等公益性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互联网建立各类在线交易平台,开展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产品的网络营销推广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产品创意集市或恢复相关传统集市。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开展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相关工作的,且为公益性质的,可向市文广新局提出项目资金扶持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市文广新局每3年开展一次生产性保护的表彰奖励工作,对开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有关工作且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市文广新局根据项目现状和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征集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产品设计、营销推广等方面的创意或方案,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给予项目实施资金,并由设计者与项目生产单位(个人)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文广新局开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申报与命名工作。

第十八条 苏州市级以上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为苏州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开展与生产性保护工作相关的固定场所和设备;

(二) 具有生产能力或设计研发能力,经济效益良好,对行业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

(三) 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拥有该项目苏州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且有熟练掌握该项目核心技艺的后继人才;

(四) 有展示场所并积极开展公益性的展示、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评审与命名程序按照《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保护传承工作需要,申请开展人才培养、技艺提升、产品研发、展示推广等工作的项目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获得开展生产、传承及研发、推广营销等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及成果奖励资金;

(三)组织或协调开展与项目生产和传承相关的活动;

(四)合理使用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标识。

第二十条 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核心流程的手工生产,积极开展传统技艺的传承工作和技艺研发与产品开发工作;

(二)积极开展传统技艺的青年后继人员与设计研发人才的培养工作;

(三)开展公益性的展示宣传推广活动;

(四)规范使用扶持资金,并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称号,并终止或收回其所获得的相关权益及扶持奖励资金:

(一)以非手工产品冒充手工产品,或以其他单位或个人产品冒充本单位产品;

(二)不再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命名条件;

(三)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资助或奖励的单位、个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在五年内不得申请资助或奖励,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享受生产性保护资助或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同类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文广新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解读
时间: 2018-09-13  来源: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一、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2012年,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充分肯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要求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针和原则,科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工作机制。2014年1月1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主要涉及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项目。这3类项目占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比例接近半数,在苏州市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的比例接近2/3。因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使之与现代生产生活紧密结合,焕发应有的活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过多年的实践,也已经探索出具有地方特色的保护方法和苏州模式,具备了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践基础。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定义、适用范围、鼓励对象、管理部门职责、保护工作机构职责、促进措施、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权利和义务、相关法律责任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定义?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传统手工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

四、《办法》对于适用范围和鼓励对象有何具体规定?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列入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且采用手工生产方式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的项目(以下简称生产性保护项目)。

本办法所称手工生产,是指全部生产流程或者核心生产流程由手工来完成的生产方式。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鼓励对象为生产性保护项目的生产单位、保护单位、示范基地及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其他社会力量。

五、《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保护工作机构有哪些职责?

答:《办法》第五条明确,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同时,还明确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相关工作。

六、《办法》设定了哪些鼓励性举措和政策?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开展生产性保护的生产单位提供信用贷款、信用担保、信用保证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成绩突出的,市金融办可以参照苏州市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的有关政策,给予相应扶持和奖励。

《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生产性保护项目的生产单位、保护单位、示范基地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低效存量建设用地、房产,按照市政府关于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

《办法》第十一条主要是鼓励社会力量、生产单位、保护单位积极开展生产性保护相关工作。鼓励措施主要集中于传统技艺传承、产品设计研发、传统手工艺及成果的集中展示和互动体验、生产性保护项目的营销与推广等方面。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开展相关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七、《办法》对于人才培养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教育、人社等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根据生产性保护工作需要,在市属高校、职技院校中设立相关专业,以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定向委培等方式,开展生产性保护相关人才的培养工作。

八、《办法》在文旅融合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办法》第七条规定,旅游、园林和绿化等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通过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线路设计、体验游等方式,推进生产性保护项目与旅游业的融合。

九、关于苏州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申请、权利、职责和撤销称号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明确了苏州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申报、义务和权利。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护单位在申请苏州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时,应当在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明确承诺履行以下义务:坚持手工生产,开展传统技艺的传承工作和技艺研发以及产品开发工作;开展传统技艺的青年从业者和设计研发人才的培养工作;开展公益性展示宣传推广活动;规范使用扶持资金,并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苏州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根据保护传承工作需要,申请开展人才培养、技艺提升、产品研发、展示推广等工作的项目资金扶持;获得开展生产、传承和研发、推广营销等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成果奖励资金;组织或者协调开展与项目生产和传承相关的活动;合理使用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标识。

《办法》第十八条对撤销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称号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十、关于法律责任方面有何种规定?

答:《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申请项目资助或者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个人和单位在申请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扶持资金、优惠政策、奖励和命名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相关部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将有关信息报送市信用中心数据库。

相关各部门可以根据个人和单位的信用记录,决定是否给予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扶持资金、优惠政策、奖励、命名等;已经给予的优惠政策、奖励或者命名等,可以根据个人和单位的信用记录,予以撤销。

2018年9月12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