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农业局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市农通〔2014〕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市农通〔2020〕45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金市农通〔2022〕27号
)规定,保留 。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农通〔2024〕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环保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办、环保分局:
为切实做好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防止大气污染,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金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的总体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秸秆多途径、多层次的合理利用,建立秸秆禁烧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秸秆不焚烧、资源不浪费、环境不污染”的目标,有效解决秸秆焚烧带来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问题。到2014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3%以上(其中兰溪市达88%以上);到2017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其中兰溪市达到92%以上),并实现全面禁烧。
二、重点任务
(一)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农作物秸秆用之为宝,弃之为害。搞好秸秆综合利用,不仅是减少秸秆焚烧现象、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保持村容整洁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工作,充分调动农户、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采取农艺、机械、生物、工业等多种措施,疏通秸秆出路,稳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1、推广秸秆肥料化利用技术。推广秸秆快速腐熟还田技术,指导农民因地制宜采取田边地角就近堆沤还田、机械化粉碎还田、免耕覆盖沃土还田等方式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地力。推广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秆切碎带抛撒装置和二次切刀。加强农机作业管理,严把收割粉碎和旋耕还田环节,按规定控制机收留茬高度,确保秸秆机械化还田措施落实到位。
2、推广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技术。加快推广以水稻、小麦、玉米等秸秆为主的青贮、氨化和发酵技术,鼓励和支持标准化养殖小区、养殖场(户)、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制作、利用秸秆饲料,提高过腹还田秸秆利用量。积极发展以稻秆、豆秆以及葡萄枝条、梨枝条等农业废弃物为食用菌基料的生产,并将培养基使用处理后作有机肥还田。扶持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加工饲料、生产食用菌的企业,引导和带动秸秆饲料化、基料化利用产业发展。
3、推广秸秆能源化利用技术。一是推广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技术,推进秸秆气化和沼气工程建设。二是支持兰溪热电厂等企业利用生物质能发电,鼓励其加快建设秸秆收储、转运网络,确保已建秸秆发电工程发挥效益。三是大力推广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和炭化技术,引导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用秸秆固化成型燃料替代煤等常规能源,不断拓宽秸秆综合利用渠道。
4、推广秸秆工业化利用技术。大力推广秸秆作轻质板材、包装材料、新型墙体材料、造纸等工业化利用技术,鼓励用稻草、麦秆等农作物秸秆替代木材资源,发展农作物秸秆材料工业,努力培育一批上规模的龙头企业。
5、建立秸秆收储利用体系。探索建立有效的秸秆田间处理、收集、储存及运输的秸秆收储利用模式。加快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引导,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农户参与,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等秸秆收储管理体系。积极培育秸秆收储经纪人队伍,鼓励引导业主在秸秆发电企业周边区域建设一批集秸秆打包、粉碎、收储、转运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秸秆转运中心,使收割后的秸秆能得到及时清运、堆储、加工、利用。
(二)依法禁止焚烧秸秆
1、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意识。要积极宣传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的有关技术、途径和经济效益,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宣传,努力营造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社会氛围。
2、建立秸秆禁烧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市督导、县负责、乡为主、村落实、组管片、户联防”的秸秆禁烧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特点,年内制定出台《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农业部门要积极组织种养大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并与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签订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承诺书,将禁止焚烧秸秆、乱抛秸秆与年度评优奖励、农业项目申报等挂钩。确保秸秆禁烧“空间覆盖无空白,责任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
3、加强执法检查。建立秸秆禁烧值班制度和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强化秸秆禁烧期间的巡查督查和执法检查。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县级以上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拒绝、妨碍秸秆禁烧巡查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助”的原则,明确秸秆禁烧工作以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为管理主体和责任单位。环保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指导农民科学处理秸秆;发改委、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全市不出现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二)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扶持力度
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秸秆综合利用的特点,制定出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争取各级政府资金补助,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力度。积极指导相关企业(合作社)、大户申报各级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扶持一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鼓励社会各界投资秸秆综合利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三)建立应急机制,消除安全隐患
各县(市、区)要对焚烧秸秆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预测评估,提出相应的措施,建立秸秆焚烧应急预警机制。一旦发生秸秆就地焚烧现象,相关部门要马上快速应对查处,并根据有关规定层层上报。对可能造成严重空气污染与安全隐患的秸秆就地焚烧事件,马上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警机制,立即采取措施,尽最大可能的消除影响。
(四)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和生态市建设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强化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区)和单位要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秸秆焚烧现象严重的县(市、区)和单位主要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或消防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等露天焚烧秸秆并查实的,取消其当年地方政策补助及奖励。
金华市农业局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