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材料受理、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6年9月26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人社规〔2016〕22号文发布 2021年9月26日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医保发〔202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区各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通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暂行办法》(通人社规〔2016〕15号),结合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中材料受理、审核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证照变更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申报单位因变更单位名称、负责人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等(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除外),造成当前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发证时间不足六个月,零售药店在提供相应变更资料,证实为药品许可证变更的(变更经营地址除外),该零售药店的经营时间按变更前后日期合并计算。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申报单位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应符合药监管理部门的要求,GSP证书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与药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的,应及时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提供由发证机关证明申报单位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有效的证明材料。
3.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
申报单位因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原证到期等原因换证,造成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发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申报单位在提供相应变更资料,证实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的,该零售药店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发证时间按变更前后日期合并计算。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申报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为总公司或母公司的,需同时提供申报单位与总公司或母公司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申报单位从业人员在总公司或母公司参保的证明材料。
三、营业用房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协议期限
1.营业用房房屋产权证
申报单位无法提供营业用房房产证相关证明的,营业用房以营业执照上登记地址为准。
2.房屋租赁协议期限
申报单位营业用房的租赁合同剩余有限期不足2年,但续签了合同到期后的租赁合同,续签租赁合同与原合同限期可累加计算。
四、药品安全信用等级
申报单位经营不满一年的,可提供申报当年的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材料。
五、前一年药品营销收支情况(财务年报)
1.申报单位经营时间一年以上的,提供申报年度上年9月至申报当年8月的药品营销收支情况;提供申报年度上年财务年报的,还需提供申报当年1月至8月的药品营销收支情况。
2.申报单位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开业至申报当年8月期间的药品营销收支情况。
六、纳税及纳税凭证
1.申报单位应按规定纳税,应提供申报当年6月至8月中不少于一个月的纳税凭证(符合国家免税规定的除外)或纳税证明。
2.符合国家免税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说明。
七、社会保险缴费
申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需提供申报当年6月至8月的单位缴费或从业人员个人缴费的凭证或证明。
八、零售药店申报工作
为更好开展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工作,满足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的需求,定于2017年2月20日—24日(工作日),再集中受理一次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协议管理申报材料,并按规定有序开展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工作。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