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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嘉兴市区规划范围内由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绿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附属绿地;其他非财政投资的公园绿地工程。
本款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栽植基础工程、栽植技术工程、植物材料工程、假山叠石工程、地坪、园路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园林电气喷灌工程等。
第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1、建设单位:有无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2、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核定单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是否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地基验槽及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设计单位有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质量安全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监理单位:有无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程及合同、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安全实行监控,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对开具的整改通知单及时复查;是否执行材料、设备见证取样送样检验制度;对在工程上使用的苗木或其它材料有无监理工程师签字;有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在实物质量安全验收的同时,有无检查工程的质量安全保证资料;对重要的栽植材料、土建材料进行抽检,有无书面记录;是否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是否及时出具绿化栽植土、栽植材料、园林土建的桩基、基础、主体分部或分项工程的书面监理评估意见;是否执行工程例会制度,是否有完整的会议纪要;检查施工单位或专业测绘单位是否按要求进行的有关沉降观测,对有关的沉降观测是否进行复核和抽查;检查施工单位为避免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是否采取有效的措施;是否编制监理月报,及时、真实记载监理日记,及时整理监理档案;发现因使用不合格苗木及其它材料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是否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现场是否配齐与本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
4、施工单位:有无违法转包或者分包工程项目的行为;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有无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有关的沉降进行观测,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是否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现场是否配齐与本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
5、其他涉及假山叠石工程、地坪、园路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园林电气喷灌工程等,严格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绿化工程施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用。
1、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2、园林绿化方案批复文件,园林绿化设计总图及施工图纸
3、园林绿化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情况;
5、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安全相关资料;
6、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
7、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六条 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后,应及时确定专门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组织编制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施工前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了解工程概况及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明确质量安全监督重点、内容、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后,应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监督方案,通过专项检查、抽查、巡查等方式,采用实测实量、观感检查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绿化栽植土、栽植材料、乔灌木树穴、土球或根系、园林电器喷灌、重要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主体等重要的分项工程以及隐蔽工程的质量安全行为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履行情况、实物质量安全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资料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质量安全监督。
第八条 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该隐蔽工程隐蔽前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由其根据该工程结构特点、复杂程度、部位重要性等到场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
对被质量安全监督中确定为监督重点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将其验收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监理)单位还应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分别签字盖章工程质量安全验收证明书。
第九条 在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施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资料抽查工作,重点抽查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园林绿化工程实物质量安全监督以抽查、巡查方式为主,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主要内容为:绿化栽植土、栽植材料、乔灌木树穴、土球或根系、园林电器喷灌、重要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主体等重要的分项工程以及应属必须验收的隐蔽工程。必须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测试或检测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
发现有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整改或暂停施工, 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上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其施工业绩档案。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管养单位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竣工质量验收。竣工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对实物质量安全检查、观感评定及资料进行审核,观感评定及监督验收意见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对质量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应当及时出具“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监督主要内容为: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工程实物质量及观感有无重大缺陷;质量安全保证资料是否完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是否齐全,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建设单位是否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质量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 且质量安全监督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绿化竣工备案。
第十三条 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在约定养管期满后,园林绿化工程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及绿地养护标准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向管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同时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 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技术规范为依据,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监督,督促和指导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制度,做好质量安全监督档案收集、归档、存档,确保档案资料的及时、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及未实行质量监督管理的绿化工程,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对其办理竣工备案。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实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编号:
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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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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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范围(总面积/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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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造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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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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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 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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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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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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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许可证文号(方案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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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结构类型、层次 市政:工程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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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性质 |
□新建 □扩建 □改建 □装修 □复工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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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级别 |
□省 □市 □区(县)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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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交资料 |
1、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原件4份) 2、立项批复(复印件1份)。 3、方案批复、总图及施工图纸(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或原件各1份) 4、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 5、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监理规划(复印件各1份、原件核对) 6、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 7、工程概算或工程量清单(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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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1、应提交的资料中注明是“原件核对”的,审核后原件归还;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以证明原件存放处。 2、受理申报审核期为3个工作日,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3、工程质量监督费按浙价费[2003]102号文件规定交纳。 4、建设单位如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前已先行开工,必须书面说明情况。 5、当工程项目由二个以上施工企业承建时,应分别填写。当一个施工企业承建多项单位工程时,应在封底附表中注明。 6、本表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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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由项目各责任单位填写 |
建设单位 |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指派 为项目负责人(电话: )。
单位(章) 法人代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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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并指派 为项目设计负责人(注册证书编号: 电话: )。
单位(章) 法人代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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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根据《条例》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并指派 为项目经理(证书编号: 电话: )、 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证书编号: 电话: )。
单位(章) 法人代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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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根据《条例》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并指派 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 电话: )。
单位(章) 法人代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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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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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情况:
注册编号: 经办人: 日期: 签章: |
审批: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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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园林绿化分部工程明细表
工程类型 |
单位 |
数量 |
造价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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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程类型”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假山叠石、地坪园路、园林建筑小品、园林电气喷灌、构筑物、其它等填写。
咨询联系电话:82872183 8399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