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测〔2014〕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局机关各处室:

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浙江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汇交规定>的通知》(浙测[1996]113号)、《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测绘局关于实施<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浙测[2001]19号)废止。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014年6月4日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日期:2014-06-04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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