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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财行〔2013〕3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财法〔2022〕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财法〔2023〕134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我们制定了《湖州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州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30日


附件

湖州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所有在校学生。

第四条  以合作办学形式招收的学生,在学生学籍实际注册的学校享受学生资助。


第二章 免学费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实施时间: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出部分可以由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根据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对学校予以补助;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提高对筹措经费困难学校的补助比例。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分担。

市财政对经市编委办批准设立的财政拨款中职学校的免学费资金,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安排;对经市编委办批准设立的经费自理中职学校及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职学校的免学费资金,按国家规定政策予以专项补助。

第八条  免学费申请和审核,每学期开学20天内中等职业学校把符合条件的免学费名单通过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提交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同意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的免学费名单打印件经校长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责任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对象: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逐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调整步骤如下:1.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在校学生。2.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按照浙江省确定的各市县资助面,除涉农专业学生外,非涉农专业资助面占在校生总数分别为市直属15%、德清县13%、长兴县15%、安吉县15%。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分担。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残疾学生(简称五类生)及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子女、低收入“C”证家庭子女和家庭年人均收入4600元以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盖章确认)。新学年开学一周内,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向就读学校提交《湖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提出资助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如第二学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享受对象。

第十二条  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所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确定。各校应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湖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结合主管部门下达的资助指标,确定资助对象。每学期开学后20天内,在学籍信息审核确认的基础上,通过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提交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打印件经校长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责任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资助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提交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和每月受助学生变动情况予以审核。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到指定银行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中职学生资助卡由受助学生本人签领,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清单(附件2)要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中职学生资助卡免收开卡手续费、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实行“一人一卡,集中办理,本人激活”。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在办卡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把学生办卡信息及时录入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统一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不得以实物或者服务等形式抵扣或抵减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通过中职资助卡收到国家助学金后,应签名确认,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国家助学金发放清单(附件3)留存归档。

第十八条  个别因没有户籍和身份证明而不能办理中职资助卡的学生可以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国家助学金。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名单要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查。


第四章 其他资助

第十九条  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中等职业学校五类生免代管费和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困难学生生活补贴政策,执行至2013年春季学期,2013年秋季学期起不再实施。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各县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范围、标准大(高)于市政策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各县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应保持合理的在校生规模,每年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商市(县)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确定,以保障学生资助经费及时到位,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举办民办中职学校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要求,财政部门应按国家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中职免学费予以专项补助。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具体实施细则,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学校要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将受助学生名单、学生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市县教育、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所属中职学校免学费名单和国家助学金名单及每月受助学生变动情况表等打印并加盖公章后张贴至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六条  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市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助学金按时发放。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虚报冒领资金的部门和学校,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顶岗实习”阶段学生管理工作。依法保障三年级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和实习安全,有关单位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安全健康保障和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八条 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免学费与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模式改革,全面提高办学质量,使中职教育更贴近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让更多的学生实现就业,确保免学费政策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十九条 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同时要做好有关学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湖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发

来源:湖州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