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德州市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发〔2022〕13 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德政字〔2023〕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根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 鲁政办字〔2019〕17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德州市第十六次党代会要求,通过清理和盘活现有闲置土地,进一步转变用地观念,规范用地秩序,着力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我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二、目标和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闲置土地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事实,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全面摸清造成闲置的问题症结,不得出现处置盲区。要加大处置力度,做到早开工、早处置。
(三)以用为先、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土地的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利益,分门别类处置。
(四)盘活存量、节约集约。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措施,最大限度提升土地利用水平。
三、处置范围、程序和标准
(一)处置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均认定为闲置土地,列入处置范围。
(二)处置程序。闲置土地处置应严格按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
1.调查。自然资源部门发现疑似闲置土地,应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审批登记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其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意见等,如实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2.认定。根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交的相关说明及材料,对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名称、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和依据、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等相关情况。
3.处置和利用。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列举情况,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规划条件或土地用途、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处置方式和具体方案,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已收取的土地价款不予退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按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条款处理。
依程序处置的闲置土地已设定抵押权的,自然资源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在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依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销号标准。闲置土地以开工、置换、收回三种方式之一作为销号标准。
以开工方式销号的,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并达到动工开发标准。确实无法办理或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可由相关部门或属地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以置换方式销号的,需签订置换协议,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以收回方式销号的,需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协议有偿收回的,须签订有偿收回协议。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发展改革、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项目立项及信用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闲置土地收回的费用预算及经费保障,中心城区由区级财政负责;税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住房城乡建设、审批服务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审批等工作。
(二)依法处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履职尽责,依法妥善处置到位,确保处置工作规范有序。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闲置土地使用权人不配合处置工作、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或不按规定时间移交被收回土地等违规情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由主管部门将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进行公开公示,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三)预防监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严格执行“净地”供应制度,供应土地必须符合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尽量减少可能导致土地闲置的因素。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力度,督促使用权人及时进行开发建设,避免新增闲置土地。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关于德州市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12-31来源: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闲置土地的定义是什么?
按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均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的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依法处置和利用现有闲置土地,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缓解用地紧张矛盾,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闲置土地处置应按照依法依规、全面清理、以用为先、节约集约的原则,通过去存量、控增量和完善制度,全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调查和认定的关键是什么?
自然资源部门发现疑似闲置土地后,应及时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调查的重点是要将土地审批登记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权利人的后续利用意见调查清楚。 通过调查核实,对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名称、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和依据、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等相关情况。
处置和利用的具体程序、措施有哪些?
闲置土地有明确的处置程序,需要按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认定。依程序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履行闲置土地现场调查核实,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在处置和利用方面,依据闲置原因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规划条件或土地用途、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属于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处置方案报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销号的标准是什么?
闲置土地以开工、置换、收回三种方式之一作为销号标准。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规划条件或土地用途、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处置的,仍视为未完成处置工作。 在此着重强调以开工方式处置闲置土地,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特别强调,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以保障相关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及部门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闲置土地处置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推动辖区内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多个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项目立项及信用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闲置土地收回的费用预算及经费保障,中心城区由区级财政负责;税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审批等工作。
如何预防闲置土地?
为避免新增闲置土地,应在三方面做好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净地”供应制度,供应土地必须符合权属清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尽量减少可能导致土地闲置的因素。二是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时,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三是要加大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力度,督促使用权人及时进行开发建设。
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市自然资源局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联系人:朱林林 联系电话:2188176
解读《关于德州市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工作,已连续4年超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尽管我市闲置土地总量在省内所占比例较低,仅为1.4%,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闲置土地仍不时产生。闲置土地占用了一定量的建设用地空间,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加剧了建设用地供需紧张矛盾,制约了推动高质量发展各项政策的落地见效。
为落实市委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动员大会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益,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切实解决土地闲置问题,推动存量用地腾退出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二、决策依据
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主要是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 鲁政办字〔2019〕170号),并进一步吸取、借鉴外地相关经验。
实施意见起草完成后,先后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个部门进行会签。其中,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提出4条意见,均予以吸收采纳。8月11日至19日,通过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9月5日,邀请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服务局、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市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交投集团、德州市绿景置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小组成员根据各自工作岗位职责对文件的制定目的、必要性、政策依据、主要内容、可行性等情况进行了分析、论证,并提出了相应修改意见。
三、出台目的
制定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落实市委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动员大会会议有关要求;二是进一步转变用地观念,规范用地秩序,推动存量用地腾退出清;三是进一步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我市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通过处置闲置土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土地供需矛盾、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还可以通过对闲置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调整和用途调整,实现更为广泛和合理的土地用途管制,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重要举措
(一)提出了处置目标和原则。闲置土地处置以“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全面清理、不留盲区,以用为先、分类处置,盘活存量、节约集约”为目标和原则,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加大处置力度,做到早开工、早处置,最大限度提升土地利用水平。
(二)提出了处置范围、程序和标准。明确了闲置土地确切范围,严格按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开展调查、认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履行闲置土地现场调查核实,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在处置和利用方面,依据不同的闲置原因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以开工、置换、收回三种方式之一作为闲置土地销号标准。
(三)提出了工作要求。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处置工作相关要求。一是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二是明确了履职责任和违规惩戒。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对闲置土地使用权人不配合处置工作的,依法强制执行,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三是明确了预防监管措施。要严格执行“净地”供应制度,尽量减少可能导致土地闲置的因素。要加大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力度,督促使用权人及时进行开发建设,避免新增闲置土地。
五、其他
(一)闲置土地不同于低效用地,有严格的定义,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均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闲置土地有明确的处置程序,需要通过严格的调查、认定。处置和利用方式依据闲置原因的不同也有所差异,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规划条件或土地用途、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属于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在处置销号标准上,以开工、置换、收回三种方式之一作为销号标准。
六、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局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朱林林
联系电话:2188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