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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
(2020年7月1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0〕7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为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管理,提高市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本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