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温发改费〔2018〕2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发改法〔2023〕7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含分支机构):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如下:
一、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额的2%收取,交易双方各收取1%。(其中,国有城建资产公开拍卖交易按成交额的0.5%向委托方收取)。
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42号)执行,如今后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交易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交易业务的服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26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温州市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pdf【见附件】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18-09-28 来源:市发改委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精神,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等系列政策,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涵等应予以调整和规范。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本)
2.《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
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42号)
三、主要内容
1.试用范围:适用于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含分支机构)。
2.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额的2%收取,交易双方各收取1%。(其中,国有城建资产公开拍卖交易按成交额的0.5%向委托方收取)。
3.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42号)执行。
4.本通知自2018年10月26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省收费政策变动和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化等原因,我们将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5.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文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