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资公司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国资规〔20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国资委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 2021-11-16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属国资公司:
《苏州市市属国资公司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已经委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苏州市市属国资公司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市属国资公司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以制度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苏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资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企业范围为:
(一)市属国资公司所属国有全资企业(二级,下同);
(二)市属国资公司所属控股企业;
(三)市属国资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四)其他应当列入审计的企业。
以上类型的公司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内部管理领导人员(以下简称内管领导),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属国资公司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领导人员,具体指:
(一)各市属国资公司所属企业的法人代表;
(二)直接主持企业日常工作的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三)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内管领导。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领导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运营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内管领导任职期间原则上每两年应当接受审计一次,特殊情况至少每三年安排审计一次。
内管领导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的;
(二)任中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的;
(三)任中被免职、辞退或开除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属国资公司应当成立内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并由公司主要领导负责。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内审(稽核)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管领导的审计制度;
(二)商定年度内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协调领导小组成员之间的工作;
(四)通报开展内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结果落实情况;
(五)研究和解决内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研究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
第九条 领导小组应与公司监事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审计进展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市属国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内管领导的职责范围确定内管领导的审计内容。审计内容一般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企业净资产变化及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四)企业执行“三重一大”有关制度情况;
(五)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遵守财经法规及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在审计第十条所示内容时,应关注内管领导在履职期间的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结合情况,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兼顾情况,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统筹情况,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情况和创建良好企业文化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内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每年初,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应提出年度审计的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公司内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包括年中调整的计划)应当抄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国资委备案。
(二)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公司内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内审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审计对象、范围、目的、重点、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
(三)公司内审部门应根据要求成立相应的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内管领导及其所在企业或原任职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批准,也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四)被审计内管领导及其所在企业或原任职企业应及时向审计小组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的章程、管理制度、被审计内管领导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
2.被审计内管领导任职期间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相关的考核指标;
3.被审计内管领导任职期间各年度财务会计账册、报表、凭证及其相关业务资料;
4.企业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以及重点项目招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办公会议纪要(记录)、档案等资料;
5.企业资产盘点清册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6.企业自查报告,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大诉讼事项;
7.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和社会审计机构、内审部门的审计查证资料;
8.审计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内管领导及其所在企业或原任职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五)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审计调查,听取企业领导、职工代表对被审计内管领导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议。
(六)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内管领导及其所在企业或原任职企业的意见。被审计内管领导及其所在企业或原任职企业自签收审计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视同无异议。内审部门应当对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七)审计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2.反映对内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的审查结果,并对内管领导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
3.指出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等问题,并界定内管领导应负有的责任;
4.提出内管领导及其所在企业或原任职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和改进建议;
5.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八)审计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内管领导及其所在企业或原任职企业。同时报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以及委托审计的公司组织人事部门。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客观描述审计事项的结果,反映内管领导任职期间的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及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应对内管领导任职期间不履行、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负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界定和对待。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内管领导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等违背“三重一大”相关精神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等。
主管责任是指内管领导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除直接责任外,内管领导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内管领导对其不履行、不作为,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十六条 公司接到审计报告后,应对被审计内管领导及其所在企业或原任职企业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涉及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及对问题处理意见存入被审计内管领导的人事档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内管领导工作业绩和实施奖励、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审计责任和监督
第十八条 内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内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各市属国资公司的内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对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抽查审计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由市管干部兼任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授权后按照内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市属国资公司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