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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
(2022年11月2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常政规〔2022〕3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常政发〔2023〕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安置人员和社会保障对象名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用的具体测算和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条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社会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社会保障对象可以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包括是否同意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的条款,并由社会保障对象书面确认。
  第六条  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按照前款确定的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低于本规定实施前筹资标准的,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七条  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
  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八条  社会保障对象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仍有余额的,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九条  社会保障对象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仍有余额的,将余额中的部分资金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障对象选择将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的,一次性记入金额标准为: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工资下限×8%×240-(逐期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总金额+退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总金额);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一次性记入金额最高标准为前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一次性计提后,其个人分账户仍有余额的,平均分十五年逐年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每年记入金额÷139逐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分账户余额十五年内产生的利息收入,在第十五年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溧阳市人民政府和金坛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记入金额标准和一次性计提后余额分年记入的年数,并报常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征地时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对象,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  征地时已经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社会保障对象,可以选择继续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至六十周岁,再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对其个人分账户资金进行处理并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选择继续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其个人分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
  征地时已经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超过六十周岁的社会保障对象,可以选择继续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其个人分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或者选择停止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社会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第十三条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其个人分账户余额的处理办法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已经领取养老补助金的,养老补助金在综合考虑相关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1日。《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实施后至本规定实施前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28  来源:市人社局
新修订的《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规定》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提出要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021年12月30日,省政府颁布《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并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随后废止《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为贯彻落实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新政新规,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我市需要制定配套政策,对87号文的内容进行明确、细化、补充、强调。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规定》的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辖市(区)政府及部门职责

《规定》在87号文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征地保障工作的流程明确了资规、农业农村、财政和人社等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同时授权辖市(区)政府制定安置人员名单产生办法。

(二)确定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标准

《规定》在87号文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市的筹资标准。为使前后保障水平能够平稳衔接,《规定》明确,按照《规定》确定的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低于本规定实施前筹资标准的,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三)制定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

在综合考虑新老政策平稳衔接、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等因素的基础上,《规定》分险种、分人群分别设计了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

(四)处理供养和征地保障的竞合

实务中由于部分保障对象在征地时已经享受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因此存在供养和征地保障竞合的问题。为最大限度保护保障对象权益,《规定》分不同情形赋予保障对象选择权。

(五)衔接前后保障水平

为平稳衔接前后保障水平,《规定》规定,87号文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其个人分账户余额的处理办法可以参照《规定》的规定执行;已经领取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的,养老补助金在综合考虑相关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