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建局 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 市规划局 市环保局 市质监局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
苏住建建〔2017〕23号
各市、区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府〔2016〕123号)文件精神,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省质监局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苏建科〔2017〕43号)要求,加快应用装配式建筑成熟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现将在全市范围内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含预制叠合楼板,以下统称“三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板”应用项目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 2017年 12月 1日起 (以施工图报审时间界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单体建筑面积 2万平方米 以上的新建医院、宾馆、办公建筑; 5000平方米 以上的新建学校建筑;新建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 以上的标准厂房,全面推广应用预制“三板”。
二、“三板”应用项目工程要求
1.对于混凝土结构建筑,应采用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叠合楼板,鼓励采用预制外墙板;
2.对于钢结构建筑,应采用内隔墙板、预制外墙板;
3.外墙优先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板等自保温墙板;
4.单体建筑中强制应用的“三板”总比例不得低于60% 。鼓励住宅工程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积极采用预制阳台、预制遮阳板、预制空调板等预制部品(构件),提高单体建筑的预制装配率。
三、“三板”应用项目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新建建筑外墙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墙板的,其保温层及外叶墙板的水平截面积,可不计入项目的容积率核算;
2.对于“三板”应用项目,根据其单体建筑的预制装配率核
定扬尘排污费削减系数(具体实施办法市环保部门会住建部门另行商定);
四、相关工作要求
1.各地建设、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和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等环节,建立健全“三板”应用工作机制。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三板”应用比例,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监理单位要强化监理职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三板”应用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
2.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定相关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扎实开展“三板”推广应用工作,并将其作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3.各地要强化“三板”推广应用工作督查,市建筑产业现代化联席会议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三板”应用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三板”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苏州市规划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