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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地产开发用地配套设施核查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地产开发用地配套设施核查办法》的通知
杭建房〔2016〕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用地配套设施核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2日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用地配套设施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配套设施核查工作,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和《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配套设施核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配套设施是指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用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筹管理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配套设施核查工作,并负责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度假区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配套设施核查工作。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配套设施核查工作。

发改、教育、民政、国土、城乡规划、文化、卫生、公安交警、土地储备机构等部门, 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向国土部门申报经营性用地出让、储备和做地年度计划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用地所在规划单元的《房地产开发用地配套设施建设计划书》,提出配套设施建设方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属地政府、国土、发改、教育、民政、城乡规划、文化、卫生、公安交警等部门进行研究,分区域统筹核查地块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和建设时序。

第五条 拟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方案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具体地块的配套设施进行核查。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具体地块的配套设施核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配套设施核查申请;

2、经营性用地年度计划文件;

3、《周边配套设施情况表》;

4、规划条件或用地规划意见;

5、经批准的单元控规中“用地规划图”和“配套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

6、与配套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周边配套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配套设施核查意见书》:

1、开发项目用地周边的市政道路已建成。

2、开发项目用地周边的燃气、电力、给水、排水、排污等市政管线已建成并具备接入使用条件。

3、属商品住宅开发项目用地的,周边的初中、小学、幼儿园已基本建成。

4、其他配套设施基本符合要求。

第八条 部分条件不满足第七条要求的,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主体还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配套设施建设任务书》,承诺相关配套设施满足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要求。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应及时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设施核查意见书》报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开发项目用地出让方案中应当包含《配套设施核查意见书》。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用地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任务;未能按期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用地配套设施核查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6-06-10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一是落实市政府的工作要求。2014年12月16日,市政府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南星单元D-04地块等4宗土地挂牌出让方案的请示》的简复(府办简复第B20141844号)中明确,“请市国土局负责,在住宅用地出让前先行与市建委做好沟通对接,核查拟出让住宅用地的配套情况,达成一致后再报市政府研究。”二是落实相关法规的要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均有相关规定。三是具有现实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一些房地产项目用地出让前周边的道路和教育等配套设施不成熟,甚至有的配套设施在房地产项目建成后仍未建成。这种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出现在新建的大型居住区中,也出现在一些建成区中。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现象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影响了开发企业的项目开发建设和竣工交付,影响了业主生活的宜居性和便利性,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造成这种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的主要原因是土地出让前周边配套设施未进行核查,导致一些无法实现“三同时”的用地得以出让。部分开发企业、业主向政府反映,要求加快配套设施建设,近年来的一些人大提案和政协议案也要求加强出让用地周边配套设施的事前管理,部分人大代表甚至在《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地方性法规修订过程中,也要求在法规中增加出让前周边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规定。

2、可行性。市政府对房地产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建设十分重视。根据府办简复第B20141844号要求,2014年年底,我们开始对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前的配套设施进行了核查,截至目前共核查了93宗商品住宅用地。通过核查工作,出让用地周边配套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土地开发整理单位的配套设施建设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配套设施建设统筹管理工作得到了明显加强。在这段时间工作基础上,对出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的周边配套设施的标准、要求进行了规范,建立和完善了核查程序。因此,落实《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核查办法》(下称《办法》)的条件已成熟。

二、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2、《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化、卫生、公安交警、土地储备机构等单位确定项目用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建设时序,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划拨的依据。明确建设时序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如期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由监察部门追求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3、《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行政划拨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提出书面意见之前,应当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三、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配套设施核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主要是规范配套设施核查工作,明确配套设施核查的范围、程序、标准以及具体要求。主要有:

1、配套设施核查的范围和内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配套设施核查工作适用本办法。配套设施是指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用地的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

2、配套设施核查的程序。一是区域配套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发改、教育、民政、城乡规划、文化、卫生、公安交警等部门进行研究,分区域统筹核查地块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和建设时序;二是具体地块配套核查,具体地块出让方案报市、县(市)政府审批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核查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

3、配套设施核查的申请材料。(1)配套设施核查申请。(2)经营性用地年度计划文件。(3)《周边配套设施情况表》。(4)规划条件或用地规划意见。(5)经批准的单元控规中“用地规划图”和“配套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6)与配套设施建设有关的其他资料。

4、配套设施核查的标准。原则上要求周边的配套设施能满足“三同时”要求。对于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的,即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直接出具核查意见:(1)拟出让地块周边道路已建成;(2)拟出让地块周边燃气、电力、给水、排水、排污等管线建成并具备接入使用条件;(3)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周边的初中、小学、幼儿园已基本建成;(4)其他配套设施基本符合要求。对于周边配套设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承诺满足“三同时”要求的,相关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和配套设施建设单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设任务书。

5、未按计划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明确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建设任务书”要求完成相关建设任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地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能按期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解读人:黄一成;联系方式:0571-8675113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