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试行将居家照护服务企业纳入市区基本照护保险协议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7年6月30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人社规〔2017〕13号文发布 2022年6月30日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医保发〔202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照护保险事业发展,加快培育居家上门照护服务市场,尽快形成一支与我市居家失能人员照护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化照护服务队伍,为创新建立居家上门服务体系积累经验,根据《
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 ( 通政发〔2015〕73号)、《
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实施细则》,参照《
南通市区基本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试行办法》(通人社规〔2016〕16号,以下简称《
照护保险定点办法》),经研究决定,试行将居家照护服务企业纳入基本照护保险协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家照护服务企业是指不属于《
照护保险定点办法》适用范围,能为居家失能人员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企业。
二、申请纳入基本照护保险协议管理的居家照护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2.取得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须有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内容。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正常开展服务6个月以上(其中,2017年3个月及以上)。
3.人员配备、服务设施配置符合规定要求。聘用的照护服务人员20人(含)以上(其中医疗护理3人以上)。
4.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应保尽保。
5.与市区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二级定点医院签有合作服务协议,且服务协议剩余有效期不少于2年。
6.居家上门服务工作制度健全。
7.省、市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具备规定条件、了解和掌握照护保险政策规定、愿意按照护保险规定要求提供服务的企业,可向市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通市照护保险定点照护服务企业申请表。
(二)下列材料的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社会保险登记证或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3.与市区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二级定点医院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
(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目录。
(四)服务设施、器材目录等。
(五)申请前一年内未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得申请定点。
四、居家照护服务企业取得基本照护保险协议服务资质后,按要求安装照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后,按规定提供照护保险居家上门服务。
五、定点居家照护服务企业的照护服务人员,应在取得养老护理员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后,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六、市医保中心应加强对定点居家照护服务企业的管理、监督,委托照护保险经办事务受托的第三方(照护保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定点居家照护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考核,及居家照护服务的对接、质量评价、费用结算、满意度调查等。
七、定点居家照护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与照护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对服务质量差、满意度低的服务企业,以及存在违反照护保险政策和管理规定的,将按规定给予警告、暂停服务、解除服务协议、直至取消协议服务资质的处理。具体参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八、居家照护服务企业申请纳入市区照护保险协议管理的受理时间、确定流程、单位变更及费用结算管理等其他未尽事宜按《
照护保险定点办法》和《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居家上门照护服务意见(试行)》(通人社规〔2016〕20号)执行。
九、为促进居家上门服务尽快达到一定规模,2017年适时受理居家照护服务企业纳入协议管理申报。
具体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南通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市政务中心裙楼三楼352室,工农南路150号),0513-59001281。
经集中受理、审核,符合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区基本照护保险协议管理。
十、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试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