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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甬建发〔2016〕121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是指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房屋安全鉴定、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加快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助推行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许多中介机构主动对接市场,规范执业行为,诚信守法经营,讲求职业道德,依靠自身的努力走上了良性发展轨道。但也有一些中介机构存在执业行为不规范、管理不规范、垄断经营甚至通过拉拢腐蚀公务人员实施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中介市场秩序,全面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并行的思路,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依法加强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培育形成诚信自律、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服务市场,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放开中介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中介服务资源的作用,打破中介服务的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每个行业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允许具备资格、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市场开展业务,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准入和退出机制,支持鼓励资质等级高、执业水平强、信誉度好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我市。
  (二)促进中介机构做强做优。引导中介机构采用引进资金、人才和管理模式,与国内知名企业联合,提升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中介行业水平;鼓励和引导中介机构开展兼并重组,强强联合,向规模化、综合化方向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三)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推行一次性告知服务、诚信服务等举措,尽可能优化服务环节,简化服务程序,压缩服务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四)建立健全中介管理制度。制订完善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特别是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等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中介行为、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五)加强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对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安全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和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对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房屋安全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公开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强化信用信息运用,完善信用奖惩制度,将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与企业承接业务、资质资格审核和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监管相挂钩,全面提升中介服务行业的信用水平。
  (六)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中介机构资质资格管理,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中介活动;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做到明码标价、价质相符,禁止恶意竞争;开展房地产估价等中介机构专项治理活动,全面整治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强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七)促进中介行业自律管理。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作用。行业协会要制定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加强对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和监督。
  (八)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举报投诉制度,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扣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限制承揽业务,降低或取消中介机构资质资格,直至清退出宁波市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顺利推进,市里成立市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培育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住建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有力有效推进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我委要求及时进行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对尚未脱钩改制的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脱钩改制相关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制订出台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建筑节能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强化相关管理措施,切实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
  (三)加强廉洁自律。各地住建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逐步建立权责清晰、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监督有力的权力监管体系,杜绝权力寻租,构建以“亲”、“清”为要义的新型政商关系,促进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四)加强监督检查。全市各级住建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中介机构培育和监管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畅通网上举报、投诉热线,自觉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不断提升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



附件:1、市住建委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培育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中介机构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推进表

   3、文件下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22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