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水务局关于新建居住建筑设置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住建局、水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三区三城”建设,努力改善城乡水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2.13条款“住宅排水系统应雨、污分流”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新建居住建筑增设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住建筑设计在执行国家、省有关住宅建设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住宅内部洗衣、洗涤等生活设施设备的合理布局,确保所产生生活污水最大限度纳入污水收集系统。
二、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建筑的所有阳台(包括有顶的户内花园和底层庭院)应设置阳台污水收集系统,阳台部分的雨水可接入污水管道;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但小于144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建筑的所有阳台(包括有顶的户内花园和底层庭院)宜结合套型布局设置阳台污水收集系统,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且设有专用洗衣空间的住宅除外。地下层居住建筑应设置污水收集系统。保障性住房阳台内应布置洗衣机位置及相应给排水专用管道。
三、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对阳台设置污水收集系统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排水通畅和设施安全运行。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排水管理部门应将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要求纳入到施工图审查、质监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工作范畴中,一并予以落实。
五、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做好阳台污水收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六、实施既有居住建筑综合整治工程中雨污水管道配套改造时,应一并考虑阳台增设污水收集系统。
七、本通知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水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