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办〔2025〕 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30日
许昌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0号)精神,全面纠治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聚焦涉企行政执法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过度检查等堵点问题,对涉企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规范管理,确保涉企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尽可能降低行政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实现涉企行政检查质效明显提升,真正做到“企业办事无忧、政府无事不扰”。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司法行政部门要全面梳理确认本行政区域内适格行政执法主体,理清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于2025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申请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必须为在编、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并经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不再列出)
(二)明确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对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制定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列明行政检查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协同部门、设定和实施依据、实施层级等基本要素,并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般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权责清单。2025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检查事项的梳理、清单编制、认领、公布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严格制定行政检查标准。上级主管部门公布行政检查标准后,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于2025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权限,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避免检查对象无所适从。按照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格式范本,推进行政检查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统一行政检查标准。(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实行检查计划管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内容。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经营规范情况等采取差异化精准监管,合理确定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抽查比例等,对信用等级高、风险等级低、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年度内可以少检或不检。2025年8月底前,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本领域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五)加强行政检查统筹。推广“综合查一次”,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年度检查计划,梳理编制“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清单,明确牵头单位、协同单位、检查事项和检查内容,由牵头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跟踪监督。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利用“一张表”整合各部门简单事项检查内容,实现“一张表”告知企业检查结果、整改意见。(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六)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确需依法开展异地检查的,应当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并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入企行政检查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行政检查人员资格、人数、着装等应符合法律规定。推行“行政检查通知书”制度。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七)推行“扫码入企”。涉企行政检查实行“检查登记、扫码入企、企业评价”全流程闭环管理,整个流程实现平台系统可追溯、全留痕,将“扫码入企”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日常监测。行政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扫码,检查对象可以通过“入企码”核验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数据分析和企业评价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企业反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存在的问题要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予以通报。(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八)深化服务型行政执法。持续完善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行政调解告知引导、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等柔性执法制度机制,营造宽严相济的发展环境。做实“1+1+N”证照到期前提醒工作“后半篇文章”,逐步推广“无感续证”审批新模式,不断提升执法满意度。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首违免罚、轻微不罚、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运用政策辅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手段,做到宽严相济、刚柔并举。(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九)规范专项检查。对某一地区、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评估确有必要部署专项检查的才能部署。专项检查要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相关主管部门要联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专项检查任务与尚未执行的日常检查任务能够合并实施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一次入企完成多项检查任务。专项检查计划要与年度检查计划衔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推进非现场行政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积极拓展非现场执法场景应用,能够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远程方式达到行政检查要求的,原则上不再现场检查;在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推广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助力精准检查,减少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一)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许昌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推行常态化执法监督,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及时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报请同级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涉企行政检查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二)严肃责任追究。聚焦执法检查不规范、执法检查扰企、执法检查创收、执法检查不文明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整治,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严查快办。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梳理排查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逐一对账销号,强化问题整改落实。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刀切”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任性处罚企业,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法治督察。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市司法局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