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根据省、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苏州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7年10月9日起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doc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3日
苏州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相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代建等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管理,是指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重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发布,实施失信惩戒、从严监管等措施的统称。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发布建筑市场“黑名单”。负责市级权限建筑市场“黑名单”的采集、认定工作。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黑名单”的采集、认定、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苏州诚信住建网是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发布的统一平台。
第六条 “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惩戒教育、逐步完善的原则。
第七条 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单位或从业人员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定性为情节严重的;
(二)被限制半年及以上一定范围投标资格的;
(三)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证书的;
(四)拒不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十二个月内因相同较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含)以上较大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七)在从业过程中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经法院裁定行政执行并实施终结的;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城乡建设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八条 “黑名单”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
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主要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相关单位及群众举报或提供线索调查等途径, 对涉及的相关事实、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经查实符合列入“黑名单”规定情形的,应进行信息采集,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每条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工商注册号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执法文书或执法记录、认定文号、案由(行政处理处罚主要内容)、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失信事实)、执法单位、确认严重失信时间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
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或从业人员,当事单位或从业人员自收到书面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单位或从业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报送
各信息采集部门负责采集信息的报送工作,对经认定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定的“黑名单”信息报送至市住建局。
(四)信息公布
经审核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信息,由市住建局通过苏州诚信住建网等平台对外公布,同时报送市政府和省住建厅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
(五)信用修复
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应当督促管理服务对象纠正不良行为,通过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帮助管理服务对象重塑信用记录。管理服务对象非因主观故意发生不良行为的,可以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认为管理服务对象已经整改,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修复信用并及时录入系统。对经信用修复的管理服务对象,应当减轻或者免予相关惩戒,并在信用档案中予以注明。
(六)信息解除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于“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进行确认后,向市住建局报送相关材料并提出解除申请,符合解除条件的,从“黑名单”解除。
(七)信息延长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如整改不到位的,其“黑名单”管理期限应予延长。“黑名单”信息延长由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提出延长申请。
(八)信息更正
各信息采集部门对“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报送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收到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同时,在省、市门户网站公布“黑名单”更正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公布期限尚未届满,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公布期限在前一次公布期限届满基础上再增加一年。
第十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申请内容从严审查。各工程管理机构应对其承建或建设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二)取消或者不给予补贴、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依法暂停、取消或者撤销并禁止重新申报与失信行为相关的个人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取消参加各类评比、评审的资格。
(四)在有效期内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政府采购、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公共资源分配,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的资格。
(五)同步推送给苏州市“诚信苏州”公共信息平台和省住建厅,部门互动,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中,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具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代建等多项资质(资格)的,仅对其被列入“黑名单”涉及的不良行为对应的类别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列入“黑名单”的,视同列入苏州市建筑市场“黑名单”。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单位对“黑名单”信息采集、审核确定、公布等各环节,应建立严格、规范的程序,逐级审核把关,确保管理规范、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单位工作人员在“黑名单”信息采集、审核确定、公布等各环节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9日起实施。
关于《苏州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苏州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项目审批核准过程中弄虚作假,招投标中明招暗定、串标围标、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违法行为,加剧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无序和混乱,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留下安全隐患甚至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行业风气。黑名单管理制度作为惩戒失信者的制度安排,是进行信用监管和实施信用约束的重要抓手与途径。为加强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根据省、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苏州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二、“黑名单”的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发布建筑市场“黑名单”。负责市级权限建筑市场“黑名单”的采集、认定工作。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黑名单”的采集、认定、报送等工作。
三、哪些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
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单位或从业人员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定性为情节严重的;
(二)被限制半年及以上一定范围投标资格的;
(三)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证书的;
(四)拒不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十二个月内因相同较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含)以上较大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七)在从业过程中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经法院裁定行政执行并实施终结的;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城乡建设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实施哪些监管措施?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申请内容从严审查。各工程管理机构应对其承建或建设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二)取消或者不给予补贴、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依法暂停、取消或者撤销并禁止重新申报与失信行为相关的个人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取消参加各类评比、评审的资格。
(四)在有效期内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政府采购、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公共资源分配,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的资格。
(五)同步推送给苏州市“诚信苏州”公共信息平台和省住建厅,部门互动,联合惩戒。
五、“黑名单”信息如何采集?
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单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主要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相关单位及群众举报或提供线索调查等途径, 对涉及的相关事实、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经查实符合列入“黑名单”规定情形的,应进行信息采集,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每条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工商注册号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执法文书或执法记录、认定文号、案由(行政处理处罚主要内容)、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失信事实)、执法单位、确认严重失信时间等要素。
六、“黑名单”信息如何解除?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于“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进行确认后,向市住建局报送相关材料并提出解除申请,符合解除条件的,从“黑名单”解除。
七、《办法》何时实施?
《办法》自2017年10月9日起实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