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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6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6年度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人保规〔20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医保规〔20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医保规〔202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市区各医保定点单位:

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对苏州市区2016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作出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增加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个人账户全年记入标准提高50元,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由1150元提高到12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350元提高到14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600元提高到1650元。

二、提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在职职工由3500元提高至3800元,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由4000元提高至4500元。

三、调整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结付比例

非就业居民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60%标准予以补助;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40%标准予以补助;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就医的,按40%标准予以补助;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5%标准予以补助。

参保学生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比例调整为60%。

四、增加重性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两个病种

重性精神病门诊特定项目增加“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两个病种。

五、调整老年性白内障门诊特定项目标准

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门诊特定项目费用限价由3500元提高至3800元(其中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8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

六、调整家庭病床门诊特定项目标准

家庭病床设床条件的年龄限制由年满70周岁放宽至60周岁,每一结算周期结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至4000元,其他条件和结付规定不变。

以上政策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姑苏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6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