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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20年10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20〕13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苏府规字〔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我市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定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市区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市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根据省政府批复自行公布实施。

三、姑苏区、工业园区和虎丘区作为整体划定两个区片,征地区片范围详见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图。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Ⅰ为6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区片Ⅱ为64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确定。

四、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姑苏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虎丘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已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作规定的,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 苏府规字〔2014〕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4〕205号)执行。

六、各地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件:1.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