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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淮政发〔2012〕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修改。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责任部门应当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修改。
 

为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除淮阴区、淮安区外)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本通告施行之后签订施工合同的,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架设砂浆搅拌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三、属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砂浆,但应当在使用前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一)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砂浆累计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四)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的执法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来源:淮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