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农科发〔2008〕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水稻产量验收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验收方法、程序和信息发布,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水稻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在生产上的应用成效,我厅对《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办法(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稻产量验收方法和程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水稻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在生产上的应用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申报省农业厅科技奖励的水稻项目或其水稻产量结果需向社会公布的产量验收。旱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上述范围内的水稻产量验收,均由省农业厅组织,并负责公布验收结果。
省农业厅视情况可委托厅属有关单位或市农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水稻产量验收。
第四条 水稻产量验收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务;
2.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申请验收单位(个人)人员,不得作为水稻产量验收专家。
第五条 省农业厅设立水稻产量验收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市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部门的相关科技人员组成。
第六条 水稻产量验收专家组由5-9人组成,成员从专家库中抽选。必要时可聘请部分省外人员参加,但不得超过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专家组受验收组织单位委托,对申请验收单位(个人)提出的水稻产量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必须取得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八条 申请产量验收的水稻田块,种植面积必须在1.0亩以上。
第九条 验收程序
1.申请验收单位(个人)于水稻收割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二份报省农业厅科技管理部门。
2.省农业厅科技管理部门对《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申请表》进行初审,经分管粮食生产的厅领导同意,发文通知验收申请单位和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条 测产方法
水稻产量验收采用全田实割法,提倡机械收割。
高产田验收由申请验收单位(个人)确定,每块面积1.0亩以上,采用全田实割法进行测产。
示范方验收应根据自然生态区(畈、片),将水稻种植10000亩(含)以上的示范片划分为5~10个片,1000亩(含)以上的示范畈划分为5个片,随机选择3个片,1000亩以下不再划片。由专家组在每个片随机选取代表整个生产水平的三块田块(每块面积1.0亩以上),采用全田实割法进行测产,将测产结果进行算术(或加权)平均计算,取平均值作为验收产量。
面积测量。收割后立即对测产田块进行面积测定。形状规则田块,按几何法计算其面积。如长方形田块测量其长与宽,其长度测量为从一边田埂内侧到对边田埂内侧的垂直距离。具体测量时在两条同向田埂两端和中点分别测其田埂间的垂直距离,3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这两条田埂间的长度。形状不规则田块,采用割补法测量面积,即将田块或样点分成若干个规则图形,测量并计算每一个小规则图形的面积,然后将各个小规则图形面积累加,即得整块田面积。
产量计算。收割脱粒后的稻谷经除去粗杂质后称湿谷重量(Z)。然后从湿谷中随机取样2.5kg(W1),经翻晒或烘干使稻谷含水量为17%以下,待进一步去除空秕粒、杂质后称重(W2),用经定标的电容式种子水分测定仪测定其含水量,测定三次求其平均值(M),或者按种子标准水份测定法测其水份(M)。将样谷(W2)折算成稻谷标准含水量的净稻谷重量(W3)。稻谷标准含水量:籼稻和籼糯稻 13.5%,粳稻和粳糯稻14.5%。
稻谷标准含水量的净稻谷重量(W3)=W2×(1-M)/(1-标准含水量)
折干率(%)=W3/W1×100
实割田实际亩产(kg)=湿谷重量(Z)×折干率/田块面积
因人工或机械收割造成的落粒产量损失和因病虫害、自然灾害、割青等造成的产量损失均不计入验收产量。
第十一条 验收后由专家组填写《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结果表》(见附表2),出具验收意见,经省农业厅审核通过后公布。
第十二条 产量验收所需费用由申请验收单位(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