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改判后是否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改判后是否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0-11-07 鄂劳社函〔2000〕2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40号文件规定,职工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如企业仅因其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在押期间中断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关系,应在职工恢复劳动关系后,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补交,其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日期:2000-11-07 有效范围: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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