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5月21日 吉地税函[2003]65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长春房地集团减免房产税的请示》(长地税发[200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长春房地集团减免房产税1998年度272万元,1999年度154万元,两年共计4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