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规划局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5〕6号
各工程建设、设计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加强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中有关绿色建筑内容的审查,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通知》(苏建科〔2015〕439号),经研究,现就我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要求,建设单位申请规划审查时,应当提交《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公共建筑)》、《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居住建筑)》(见附件)等相关资料。
二、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负责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申报受理工作,受市住建局委托,苏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市审图中心”)具体负责对所申报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的审查。
三、建设单位申报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专项说明;
2.项目场地区位图、总平面图、平图面、立面图、剖面图;
3.相关评价分析报告及批文。
上述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绿色设计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市审图中心”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在审查意见书和图纸上加盖市住建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不能满足绿色设计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按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再次报送审查。
五、市规划、市住建局严格按照《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进行审查。其中1~13条由市规划局审查,14~20条由市住建局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市规划局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各市(县)、区规划管理权限内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七、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征求建筑节能意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住建规〔2010〕1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公共建筑)》.doc
2.《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居住建筑)》.doc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规划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