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涉外商品房销售有关政策函复的通知
杭房局〔1999〕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第九批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房局〔2023〕24号)规定,继续有效
杭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现将浙江省建设厅 [1999] 函房字 93 号《关于明确涉外商品房销售有关政策的函复》转发给你所。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明确涉外商品房销售有关政策的函复
[1999] 函房字 93 号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涉外商品房销售有关政策的请示》(杭房局 [1999]69 号)收悉。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涉外商品房)属于国家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此类项目可与内资房地产项目享受同等销售政策。因此,涉外商品房可不受外销比例限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适应国际市场需求,提高档次,开拓市场,扩大外销。
二、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省政府令第 20 号发布的《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持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合同、章程和企业技术资质证明等报我厅审定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三、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具有较高规划、设计、施工和销售服务水平的,需向境外销售,应按照我厅和省安全厅《关于加强商品房向境外销售管理的通知》(建房发 [1998]217 号)的规定,办理向境外销售商品房的审批手续。
四、涉外销售的商品房应注重售后服务管理,必须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保证住宅区整体环境舒适、安全和优美。
浙江省建设厅
199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