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价费〔2016〕1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价法〔2018〕11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部门政策措施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发改法规发〔2023〕265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物价局(分局)、民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社会事业局,各养老机构:


现将《连云港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物价局            连云港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23日



连云港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2015〕4号)等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连云港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连云港市范围内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养护院、托老所、护理院、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养老机构在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开展养老服务,可以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合理费用。

第四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民办、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床位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护理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定调价申请,并提供定调价报告材料,填写《连云港市养老机构制定或调整服务收费申报表》(见附件),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定调价报告材料包括: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立及职能部门批复文件、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养老机构近3年经营状况、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情况。未满3年的,应提供实际经营期的成本资料以及相关的预测成本。新建的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经营成本等相关资料;

(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

(四)拟制定或调整的标准、幅度以及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分析;

(五)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养老机构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当实施成本调查或监审。成本核算时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社会平均成本、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

床位费服务成本包括:职工(管理、清洁、勤杂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能源费用(包括水、电、气、油费等)、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等与住宿相关的正常运行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院费用支出。

护理费服务成本包括:护理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护理器械购置费、护理耗材、护理人员培训费等与生活照料、护理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九条  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床位费和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

第十条  伙食费是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营养餐食服务收取的费用。伙食费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物价水平、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伙食费应当实行单独核算,按月公示,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不得转入利润。伙食费应根据入住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代办服务收费是养老机构应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委托代理、代办等服务所收取的直接发生的费用。代办项目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制定。

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公开告知具体代办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代办服务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据实结算,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代办双方应以书面合同方式予以约定。

第十二条  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特殊需求,开展个性化护理、心理慰藉以及上门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等行业规范以外的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合理制定。

特需服务应当体现自愿原则,公开告知特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业规范以内的基本养老服务不得变相转为特需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药卫生服务,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相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养老机构应按规定或承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入住老年人在合同期内退养的,养老机构应当按实际入住天数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费;合同期内离院但不退养的,退费标准和方式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以书面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其门户网站和服务窗口显著位置将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等级、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确保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知情权,主动接受监督。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享受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保基本作用,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除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失独、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及伤残军人等应当优先入住,并实行必要的收费优惠政策。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民办养老机构优先收住保障对象。

第十九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建立收费变更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要于每年 3月底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民政、价格部门要求的相关报表,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价费行为的监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乱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规定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价格、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来源: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